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2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燕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期) 加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最高收取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燕雯於民國105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 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
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6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
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
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58645元整,自民國106年05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6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06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
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立有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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