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桂津
林青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現龍等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628號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00元【計算式:判決主文第1、2項之訴訟利益同一,依不動產交易價額核定為15,000,000元;判決主文第3、4項之訴訟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擔保物之價額少於債權額,故依擔保物之價額核定為15,000,000元。合計為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