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88號
TCDV,105,訴,488,2017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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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德瑋
      藍婉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建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陳德瑋藍婉瑜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8日以105年度訴字第488號裁 定命上訴人陳德瑋藍婉瑜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各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536元、4,965元,此項裁定經送 達於上訴人陳德瑋處所(亦為上訴狀所載地址),惟遭以「 郵件接收人拒絕受領並不允許辦理留置送達,及不允許黏貼 送達通知書致不能辦理寄存送達」為由退回,則上訴人陳德 瑋變更其送達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為此本院乃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依職權為 公示送達,有本院送達公告、送達證書、臺中市太平區公所 代為揭示送達公告函在卷可稽。另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4 日送達予上訴人藍婉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上訴人陳 德瑋、藍婉瑜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上訴人提 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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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