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97號原 告 陳冠曄原 告 呂裕山原 告 吳瑞斌原 告 楊雅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被 告 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建訴訟代理人 王志文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參 加 人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岡廷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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