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783號
TCDM,106,附民,783,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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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83號
原   告 許耀宏
      吳金雲
被   告 周志達
      唐明芝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667號),經
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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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