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6年度,1335號
TCDM,106,重訴,1335,2017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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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峯
選任辯護人 紀育泓律師
      白佩鈺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5264號、第7698號、第13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峯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明峯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 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 罪、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執行;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有事實 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 106年6月6日起執行羈押。復經本院合議庭訊問並裁定被告 自106年9月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二、本院審酌被告雖僅坦承殺人、遺棄屍體犯行,而否認有竊盜 、詐欺取財犯行,惟被告之本案犯行,有被告之部分自白、 證人即告訴人鄭皓文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指述、證 人粘悅雍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證人即承辦員警王斯柏黃維科於本院審理;證人即承辦員警吳明芳於偵查、本院 審理;證人即告訴人熊奕凱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證人 即告訴人林伯彥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在卷可證 ,復有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 料報表、被告租屋處(臺中市○區○道路00號)之監視器光 碟暨監視器擷取畫面翻拍照片、被害人鄭欣怡所有手機簡訊 翻拍畫面、扣案之被害人鄭欣怡持用HTC手機(含門號00000 00000號SIM卡)、被告持用IPHONE6 PLUS手機(含門號0000 000000號SIM卡)雙向通聯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6年5 月8日數位證物採證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採證 報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國道通行費代收憑證、汽 車出租單、客戶資料卡、電子計算機發票,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小客車之車行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 現場勘查報告、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暨指紋、DNA鑑定 書影本、刑案現場照片、案發後發現被告丟棄被害人鄭欣怡 所有物品其中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臺中雙十 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被害人鄭欣怡所有臺中東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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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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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