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799號
TCDM,106,訴,799,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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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忠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42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忠煌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忠煌①前於民國106 年1 月29日因右側肱股骨折、 肝硬化、肝性腦病變等疾病,而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住 院治療,迄106 年2 月25日辦理出院;②於106 年2 月27日 因右肩蜂窩性組織炎、肝腦病變而至臺中榮總埔里分院住院 治療,至106 年3 月8 日經轉診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於翌(9 )日因右側肱股骨折術後延遲癒合,而接受鋼板移 除、半人工肩關節置換及自體骨移植、傷口清創手術治療, 並經診斷患有肝硬化、上消化道出血、泌尿道感染、右手肘 褥瘡併傷口感染、糖尿病等疾病,出院後自106 年4 月28日 起經社會局安置在臺中市私立惠恩老人養護中心;③另於10 6 年6 月11日因嚴重貧血、肝硬化、泌尿道感染至聯安醫院 就診,而經聯安醫院發病危通知,並於106 年6 月19日住院 治療;④被告出院後仍經安置在上開養護中心,其行動不便 ,長期臥床,無法自理生活,且有答非所問、意識不清之狀 況,而不宜任意移動,目前無法出庭應訊等情,有財團法人 台中市牛墟文化促進會106 年6 月26日中市文溱字第106-06 -01 號函、在院證明書、病人病危通知單、聯安醫院診斷證 明書及病歷資料(包含臺中榮總埔里分院診斷證明書、轉診 單及出院病歷摘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出 院病歷摘要)、本院電話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因 疾病不能到庭,依前開法條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 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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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