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宜甫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宜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宜甫前犯恐嚇取財得利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8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