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516號
TCDM,106,聲,4516,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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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世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字第15224號、106執聲字第311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王世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世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 ,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 逾6 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世泓所犯如附表所示3 罪,業經附表所 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 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 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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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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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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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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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3.3 │105.8.21 │105.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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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50號 │字第3691號 │字第1558、15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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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82 │106年度審簡字第131號│106年度易字第1103號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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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日期│105.10.17 │106.3.17 │106.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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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82 │106年度審簡字第131號│106年度易字第1103號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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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 決│105.11.8 │106.4.27 │106.9.18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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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或│ 是 │ 是 │ 是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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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17571號 │第14250號 │第152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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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106執更緝31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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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