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823號
PCDV,106,司促,22823,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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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2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叁仟伍佰柒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華華於民國103 年4 月9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800,000 元,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750 固
   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6 年6 月9 日(最後一次繳款
   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433,576 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
   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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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