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6年度,95號
TCDM,106,簡上,95,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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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宗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9日105 年度中簡字第2540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745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5 年度偵
字第30100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李宗霖未曾擔任政風或檢調機關之公務人員,竟意圖散布於 眾,基於誹謗及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之犯意,先以電腦設備 連接網際網路,並登入俗稱「噗浪」(plurk )之社群網站 後,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zsupper 」作為網路暱稱 ,在如附表所示屬不特定人均可上網瀏覽之各該網友之個人 網頁中,指摘如附表所示足以毀損姜雲峯所使用之「巴布路 」網路暱稱名譽之不實文章,致生損害於姜雲峯之名譽,李 宗霖並接續在附表編號8 、15、16、18、19、20、21之不實 文章內同時表示其擔任過政風機關之公務人員。嗣姜雲峯在 其位於臺中市龍井區藝術街之住所上網瀏覽前揭社群網站, 乃察覺上情而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姜雲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訊問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姜雲峯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 均大致相符,並有被告張貼如附表所示文字之網頁列印資料 附卷可稽,此部分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二、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移送併辦意旨書的客觀事實伊有承認,因為伊講內容 都是真實,所以不成立誹謗罪;伊是民進黨的政風人員,不 是國家考試及格的政風人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 8 、15、16、19裡面所提到的政風,是因為伊不想讓人家知 道伊是民進黨的政風人員,而且伊沒有提「政府」兩個字, 沒有代表是政府的政風人員的意思,冒用公務人員官銜的部 分伊也否認犯罪等語;惟查:
㈠被告確非國家考試及格之政風人員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供承無訛(見本院卷第25頁反面),復從未任職過 民進黨台中縣黨部等情,亦有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2016年5



月30日民(2016)組字第A00000000 號函在卷可證(見105 年度偵字第7456號卷第35頁);是被告既非具有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之政風人員,亦非具有司法偵查、調查犯罪權限之公 務員,同時亦非所謂民進黨所屬之政風人員,實堪認定。 ㈡其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堅稱附表內容所指之「巴布路」、 「青楓白露」就是告訴人,此觀被告所提出之上訴狀、刑事 聲請調查證據狀等,均可見一斑;惟告訴人迄本案言詞辯論 終結前,並無任何刑事前案紀錄,亦無任何偵查中經緩起訴 或不起訴處分之紀錄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0、67頁);足見,告訴人確無被告 於附表所指「坐牢」、「騙色騷擾」、「被關」之客觀事實 存在。
㈢稽之證人康維元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伊不認識姜雲峯, 巴布碎碎念社群網頁是伊一人建立、經營,約七、八年前做 的,在2012年就關掉了,伊是網站管理人,並沒有聘請工程 師管理;在伊經營期間,沒有印象有人在巴布碎碎念網站上 提過姜雲峯有關的事蹟,也不知道有無會員叫青楓白露等語 (見本院卷第84頁反面至第85頁反面)。參以,優像數位媒 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臉書有限公司、噗浪股份有限公 司先後均函覆本院無從查證被告所指告訴人曾有大肆騷擾他 人之情事,此有上開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5 月19日以106 優字第0533號函、宏鑑法律事務所於106 年5 月18日以(06)寬字第0145號函代表台灣臉書有限公司 之回函、噗浪股份有限公司手寫回函等件附卷可佐(見本院 卷第54至56、80頁)。凡此,在在均適足以證明,被告於附 表所示指摘告訴人騙色、騷擾、網蟲、被抓、坐牢等等足以 毀損告訴人名譽之內容,並無任何相關事證足以認定為真實 。
㈣從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辯各節,要屬圖卸刑責之詞,不 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三、按刑法第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之成立,須行為人 有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之行為,並主觀上有以 該冒用之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而使人誤認其為公務員身 分,而客觀上亦有使他人產生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為要件 ;尚且,必以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之,而達於公然之程 度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於開放之社群網站中,張貼如附表編號8 、15、 16、18、19、20、21所示內容之文章中,既未表明係政黨組 織之政風人員,且搭配前後語句,除明示自己為政風人員外 ,均與警察、調查、維護治安等具有司法偵查意義之字眼相



結合,其主觀上不僅有意使人誤信其為具有公信力、調查權 之公務人員,客觀上復有使用足以使人產生誤認其為具有公 信力、調查權之公務人員之文字用語,被告自應成立刑法第 159 條之冒用公務員官銜罪無疑。
四、次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 最大限度之維護。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 以破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 理之限制。而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2條之處罰規定,即屬法律對於非法言論所加之限制。又 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 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 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從而行為人對於資訊 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 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 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再者 ,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 ,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 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 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 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 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 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 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 並非惡意。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 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 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 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8 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指摘告訴人之內 容,業經本院查證無從證明為真實,已如前述,被告既非受 騷擾或遭騙色之當事人,即非親身經歷之經驗,則其對於所 傳述之內容或資料,本應善盡相當程度之查證義務,復未提 出任何說明或證據資料,足認形成其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 為真實,乃竟只憑主觀判斷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並伴 隨冒用政風之公務員官銜,以壯其聲色,其有傳播虛構具體 事實而為不實陳述,已達誹謗告訴人名譽之程度之犯行甚明 。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指摘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罪、同法第159 條之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 罪。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 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 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 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 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3494號判決意旨同此)。是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實施數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彼此實施行為完全、大部分或局部同一, 得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論以想像競合犯。查被告基於單一 之犯意,「噗浪」(plurk )社群網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zsupper 」作為網路暱稱,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不特定 人均可上網瀏覽之各該網友個人網頁中,指摘如附表所示足 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被告並接續在附表編號8 、15、16、 18、19、20、21之不實文章中表示其擔任過政風或檢調機關 之公務員之行為,係本於加重誹謗之犯行,而公然冒用公務 員官銜,為被告從事加重誹謗犯行之一部,是以被告就所犯 刑法第310 第2 項加重誹謗罪與第159 條之公然冒用公務員 官銜罪間,均具有犯罪時間上之重疊關係,而可評價為一行 為觸犯數個相異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同法第55條之規 定,應從較重之加重誹謗罪論處。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雖未敘及被告於附表編號20、21所示時間、網頁冒用公務員 官銜部分之犯行,惟此部分被告係基於同一目的、於相同之 網路虛擬空間,於密切接近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觀念難以強行割裂,與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部分具事實上或實質上之同一案件,屬於裁判上 一罪關係,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 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六、本件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159 條、第310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 定,並審酌被告前無犯罪之紀錄,素行尚可,被告未善盡查 證之義務,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網頁中,指摘如 附表所示足以毀損告訴人所使用之「巴布路」網路暱稱名譽 之不實文章,而以文字誹謗告訴人名譽,前後時間長達八個 月之久,又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獲得告訴人之 諒解,復考量告訴人名譽因此所受之損害程度,暨被告之個 人戶籍資料記載被告為專科畢業、現今無業及其犯後坦承犯 行等一切情狀,判處拘役3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2 項詳細記載認定之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 決不當,已如上述;經核原審判決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



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所為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且無輕重 失衡之情形,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159條: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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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留言時間 │ 留言網頁 │留言內容 │涉嫌罪名│證據位置(│
│ │ │ │ │ │資料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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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4月21日 │http://www.plur │幾年前,我的一群噗浪朋│加重誹謗│1-01 │
│ │ │.com/p/kwrfg8 (│友,把巴布路的前身網蟲│ │ │
│ │ │不到三千) │青楓白露告到去坐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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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4年4月27日 │http://www.plur │巴布路有色狼騙色瘋狂騷│加重誹謗│2 │
│ │ │.com/p/kw98v7 │擾的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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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年5月3日 │http://www.plur │巴布路前身青楓白露,幾│加重誹謗│1-03 │
│ │ │.com/p/kxrjf9 (│年前當網蟲被一群噗友告│ │ │
│ │ │**退之**) │到坐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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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年5月4日 │http://www.plur │巴布路前身青楓白露,是│加重誹謗│1-04 │




│ │ │.com/p/kxttoi (│被噗浪上一群網友告到坐│ │ │
│ │ │a-zoe 我有一個夢│牢的網蟲 │ │ │
│ │ │- 國家) │ │ │ │
│ │ ├────────┼───────────┤ ├─────┤
│ │ │http://www.plur │巴布路前身青楓白露,是│ │1-05 │
│ │ │.com/p/kxtlzo (│被我們一群熱心的噗友告│ │ │
│ │ │就是豆) │到坐牢的網蟲 │ │ │
│ │ ├────────┼───────────┤ ├─────┤
│ │ │http://www .plur│巴布路的前身青楓白露,│ │1-06 │
│ │ │.com/p/kxu2h9 │上次被關前會沿著被利用│ │ │
│ │ │(油桐花) │的人的人脈下手、至少你│ │ │
│ │ │ │多少知道一點,網蟲比較│ │ │
│ │ │ │沒那麼容易下手 │ │ │
├──┼───────┼────────┼───────────┼────┼─────┤
│5 │104年8月11日 │http://www.plur │這是上次爆網蟲之後報案│加重誹謗│7 │
│ │ │.com/p/l5iwk0#la│的部分結果,請大家注意│ │ │
│ │ │st_rsp │,其他的要私底下進行了│ │ │
│ │ │ │,給大家看見好東西,警│ │ │
│ │ │ │方的回覆,請分享不要再│ │ │
│ │ │ │被騙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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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4年8月18日 │http://www.plur │現在警察知道這隻網蟲底│加重誹謗│6 │
│ │ │.com/p/l60hgm#la│細,也知道他混進立人高│ │ │
│ │ │st_rsp │中,有小孩在間讀書的會│ │ │
│ │ │ │怎樣想,哼 │ │ │
├──┼───────┼────────┼───────────┼────┼─────┤
│7 │104年8月19日 │http://www.plur │卡巴小忍者之前冒充卡巴│加重誹謗│9 │
│ │ │.com/p/163b4c │斯基官方,有人覺得不對│ │ │
│ │ │ │去問了,跟他說是巴布路│ │ │
│ │ │ │分身,對方嚇到XD │ │ │
├──┼───────┼────────┼───────────┼────┼─────┤
│8 │104年8月30日 │http://www.plur │我照實說好了,我以前是│加重誹謗│8 │
│ │ │.com/p/16w5ta │政風,那個巴布路是我們│、冒用公│ │
│ │ │ │那時處理的其中一網蟲案│務員官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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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4年9月3日 │http://www.plur │去卡巴斯基官方臉書看了│加重誹謗│9 │
│ │ │.com/p/176dmj │一下,卡巴小忍者真的是│ │ │
│ │ │ │從臉書,直接把他們的 │ │ │
│ │ │ │PO文剽竊下來. . 真有巴│ │ │
│ │ │ │布路風格X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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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4年10月5日 │http://www.plur │警方的回函也證明我是巴│加重誹謗│11 │
│ │ │.com/zsupper │布路網蟲案被關時的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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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4年10月8日 │http://www.plur │警察發巴布路網蟲案的證│加重誹謗│10 │
│ │ │.com/zsupper │明了 │ │ │
│ │ ├────────┤ │ │ │
│ │ │http://www.plur │ │ │ │
│ │ │.com .cdn │ │ │ │
│ │ │.cloudflare .net│ │ │ │
│ │ │/m/u/zsupper │ │ │ │
│ │ ├────────┤ │ │ │
│ │ │http://www.plur │ │ │ │
│ │ │.com/p/19h02e │ │ │ │
├──┼───────┼────────┼───────────┼────┼─────┤
│12 │104年10月9日 │http://www.plur │警察發巴布路犯網蟲案的│加重誹謗│10 │
│ │ │.com .cdn │證明了 │ │ │
│ │ │.cloudflare .net│ │ │ │
│ │ │/m/u/zsupper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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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4年10月10日 │http://www.plur │警察發巴布路犯網蟲案的│加重誹謗│10 │
│ │ │.com/p/19jsjo │證明了 │ │ │
├──┼───────┼────────┼───────────┼────┼─────┤
│14 │104年10月11日 │http://www.wwwp │警察發巴布路犯網蟲案的│加重誹謗│10 │
│ │ │lurk.com/m/u/zsu│證明了 │ │ │
│ │ │pper │ │ │ │
├──┼───────┼────────┼───────────┼────┼─────┤
│15 │104年11月9日 │http://www.plur │警察回覆來了,證實午茶│加重誹謗│14 │
│ │ │.com/p/1bf9fg#la│蘋果連續說謊,午茶說不│、冒用公│ │
│ │ │st_rsp │知道巴布路這個人,也否│務員官銜│ │
│ │ │ │認有教學活動,哈,巴布│ │ │
│ │ │ │路訛的那些人,這下爆了│ │ │
│ │ │ │吧、就以前當調查員查過│ │ │
│ │ │ │的網蟲,又上來騙人,我│ │ │
│ │ │ │把他發在我這唬人的那篇│ │ │
│ │ │ │文,寄去給警察看..你們│ │ │
│ │ │ │可以圍剿他,他就是混進│ │ │
│ │ │ │dpp台中黨部破壞,我們 │ │ │
│ │ │ │才出動. . 我把那篇文寄│ │ │
│ │ │ │去給警察,同時附了一句│ │ │




│ │ │ │表明我是以前這人犯罪時│ │ │
│ │ │ │,支援警察調查的政風. │ │ │
│ │ │ │他還以為我政風也是唬他│ │ │
├──┼───────┼────────┼───────────┼────┼─────┤
│16 │104年11月10日 │http://www.plur │巴布路要午茶蘋果跟他們│加重誹謗│14 │
│ │ │.com/p/1bf9fg#la│(加他的人),說我破壞│、冒用公│ │
│ │ │st_rsp │她們感情,午茶蘋果跟警│務員官銜│ │
│ │ │ │察說不知道巴布路這個人│ │ │
│ │ │ │,這兩件事互相衝突,加│ │ │
│ │ │ │上我是調查他的政風,這│ │ │
│ │ │ │整件事的樣貌就出來了 │ │ │
├──┼───────┼────────┼───────────┼────┼─────┤
│17 │104年11月12日 │http://www.plur │說歸說,但他也沒有比別│加重誹謗│14 │
│ │ │.com/p/1bf9fg#la│的網蟲強,這下大家看的│ │ │
│ │ │st_rsp │出來,他要午茶蘋果說謊│ │ │
│ │ │ │,犯偽證妨礙公務,但自│ │ │
│ │ │ │己卻躲在後面 │ │ │
├──┼───────┼────────┼───────────┼────┼─────┤
│18 │104年11月23日 │http://www.plur │提醒一下,網路詐騙手法│加重誹謗│16 │
│ │ │.com/p/1ca1wh │,這種手法,本尊編謊再│、冒用公│ │
│ │ │ │分身冒充別人,一旁搧動│務員官銜│ │
│ │ │ │幾個被騙的出來造謠,這│ │ │
│ │ │ │個方式不是每個人都會提│ │ │
│ │ │ │防,這是巴布路現在在用│ │ │
│ │ │ │的. . 簡單的說,是我以│ │ │
│ │ │ │前擔任調查工作時,我們│ │ │
│ │ │ │跟警方合辦的一個網蟲,│ │ │
│ │ │ │又在這裡騙人被我認出來│ │ │
├──┼───────┼────────┼───────────┼────┼─────┤
│19 │104年11月29日 │http://www.plur │以前都沒這種事,好像那│加重誹謗│17 │
│ │ │.com/p/1cnusr (│隻網蟲來了才開始這樣..│、冒用公│ │
│ │ │白蘿蔔) │以前還在政風時抓的,那│務員官銜│ │
│ │ │ │時叫青楓白露,現在叫巴│ │ │
│ │ │ │布路 │ │ │
├──┼───────┼────────┼───────────┼────┼─────┤
│20 │104年12月1日 │http://www.plur │像我這樣直接承認我是政│冒用公務│5 │
│ │ │.com/p/1crnlx │風,只公信力應該就不輸│員官銜 │ │
│ │ │ │警察了,但會少了一些生│ │ │
│ │ │ │活自由 │ │ │
├──┼───────┼────────┼───────────┼────┼─────┤




│21 │104年12月18日 │http://www.plur │算是我以前工作還沒了結│冒用公務│6 │
│ │ │.com/p/1dsuek │的,不是只有警察在維護│員官銜 │ │
│ │ │ │治安而已,政風也是 │ │ │
├──┼───────┼────────┼───────────┼────┼─────┤
│22 │104年12月23日 │http://www.plur │巴布路侵入立人想大量詐│加重誹謗│19 │
│ │ │.com/p/1e3erp │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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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噗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臉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