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6年度,56號
TCDM,106,智易,56,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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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姵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20432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一、有刑事訴 訟法第455 條之3 第2 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二 、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協商之合意顯有 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四、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 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 之犯罪事實者;七、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法院對於同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 5 條之4 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1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455 條之6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被告黃姵茹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商品罪案件,前經被告與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10月 24日達成協商合意,惟本件協商經被告於訊問程序終結前撤 銷協商合意,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所定 情形,不宜進行協商程序,爰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6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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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