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7年度,231號
SLDV,87,重訴,231,200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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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林陳玉嬌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甲○○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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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