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林陳玉嬌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甲○○ 被 告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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