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6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奕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 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 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 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 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 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 字第892 號、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呂奕縝(下稱被告)被訴侵占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以106 年度易字第1649號判 決後,該判決正本於同年7 月21日合法送達被告,被告於收 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同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 除聲明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及記載理由另具狀補陳外,並 未敘明上訴理由,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 由至本院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及被告提出之刑事上訴 狀1 份附卷可稽。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規定,於 106 年9 月29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 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10月12日送達至被告指定之居所地即 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見本院卷第36頁),因未獲會 晤被告本人,交由同居人即被告之父呂金榮收受,已生合法 送達之效力,此亦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 書各1 份在卷可證,被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亦未補提 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田雅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