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端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7 月13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 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 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王端鉢被訴傷害等案件, 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所為之106 年度易字第1306號第 一審判決,業於106 年7 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之上開住所, 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於106 年8 月2 日具狀 提起上訴,然該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不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特依刑事訴訟 法第344 條第1 項、第349 條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 訴,除理由另狀補陳外,僅先聲明如上」等語,並未敘述任 何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具狀敘述具體之上訴 理由,本院乃於106 年9 月20日裁定命被告補正,該裁定復 於106 年9 月27日送達被告住所,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致上訴程式 有所欠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因不符合法律上之程 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