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48號
TCDM,106,單聲沒,148,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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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保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1774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300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保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105 年度偵字第17741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 年9 月 21日確定,106 年9 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 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 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 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 10條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 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商標 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12月15日 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 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施行 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5 年9 月21日起至 106 年9 月20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 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 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 命令通知書屬實,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 商品,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警 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9 至12頁、第67頁),並有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察二隊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鑑定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4 月21日函、APPL E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現場照片9 張、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5 年度保管字2758號扣押物 品清單附卷可憑(見偵卷第第16至19頁、第25至27頁、第33 至34頁、第36至39頁、第41頁、第46至52頁、第56至60頁、 第6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案 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依商 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是聲 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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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商標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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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NIKE商標手機殼 │21個 │荷蘭商,耐克創興有限│
│ │ │ │合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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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JORDAN商標手機殼 │39個 │荷蘭商,耐克創興有限│
│ │ │ │合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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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ADIDAS商標手機殼 │14個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
│ 4 │仿冒APPLE商標螢幕保護貼 │ 4個 │美商,蘋果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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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