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53號
原 告 黃星豪
被 告 劉志儀
被 告 富崐冷凍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文耀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劉志儀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
字第6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聲明:被告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01號被告劉志儀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黃星豪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之 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 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開意旨,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又被告劉志儀部分既經駁回,原告請求被告富崐冷 凍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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