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秀娟
張華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217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同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楊秀娟告訴被告張華暐、告訴人張華暐告 訴被告楊秀娟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2 人均係觸犯刑 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其等業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 調解成立,並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 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