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賢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
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賢紘於民國105年8月21日上午,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東區復興路5 段自南往北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 及此,於同日上午11時22分許,行經復興路5段與南京路交 岔路口欲直行通過路口時,適廖林淑秋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復興路5段之復興陸橋自南往北方向行 駛,亦疏未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 先行,於前揭交岔路口,貿然右轉彎,2車因而發生碰撞, 致廖林淑秋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側第三、四、五、六肋骨 骨折、髖部擦傷、手部擦傷、前胸壁挫傷、肩膀擦傷、頭部 擦傷及頭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 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被告陳賢紘業於民國106年10月15日死亡,此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