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6年度,2175號
TCDM,106,中簡,2175,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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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旭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195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旭芬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18行「急便 」更正為「宅急便」,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證據「證人 陳浩之第一商業銀行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暨將附表編號 1 至5 、11至14號犯罪方式欄關於「陷於錯」之記載均補充 更正為「陷於錯誤」;附表編號1 號匯款金額欄「1 萬8000 元」更正為「1 萬7985元」;附表編號3 號匯款時間欄、匯 款金額欄關於匯入被告林旭芬之第一銀行帳戶部分應分別補 充更正為「106 年3 月23日17時35分許、同日17時50分許, 分別匯款2 萬9985元、2 萬9985元」;附表四匯款時間欄「 17分」更正為「19分」;附表編號10號犯罪方式欄「假冒郵 局客服人員至但」更正為「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匯款 時間欄「22時4 分許」更正為「22時8 分許」;附表編號11 號匯款時間欄「22時30分」更正為「21時57分」;附表編號 13號匯款時間欄「3 月23日」更正為「3 月24日」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參最高法院49年度臺上 字第77號判例)。是行為人主觀上若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 思,而客觀上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本 案被告林旭芬提供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華南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玉山 商業銀行、臺東新生郵局帳戶予他人使用,使該他人得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如聲請書附表所載之被害人施用詐術, 使其等分別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至被告前開金融帳戶內,以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然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 ,並不等同於詐騙者向被害人以欺罔之詐術行為,復無其他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故被告 僅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應認其係幫助犯。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此外,關於附表編號3 告訴人陳宇騰 於106 年3 月23日17時35分許匯款2 萬9985元至被告所有之



第一銀行帳戶部分,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事實部分雖未據 起訴,惟與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起訴並有罪之如附表編號3 所示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之規定,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先 予敘明。另被告基於同一幫助詐欺取財犯意,一次將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第一商業 銀行、聯邦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臺東新生郵局帳戶之 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該詐騙集團 即利用上開7 帳戶作為收取如聲請書附表所載14位被害人匯 入款項之用,係一行為同時觸犯14次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 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處斷(以被害人陳宇騰部分為重)。又被告僅係幫助他 人實行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其犯罪情節之可非難性較正 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 告任意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 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破 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所為實不足取 ,且造成被害人陳加諦等14人陷於錯誤,分別受騙如聲請書 附表所載金錢,並使犯罪追查趨於困難,影響金融交易安全 及秩序,及其犯後猶否認犯行,且迄今仍未與14位被害人達 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斟以被告自陳其家庭經濟狀況 小康、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從事服務業(參見被告調查筆 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同股 106年度偵字第19554號
被 告 林旭芬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402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旭芬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者,極有可能利用該等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 具,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渠等為詐欺犯罪, 竟仍容任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造成詐欺取財結果 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竟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16時、17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大 連路統一超商,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00 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 分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 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華郵政)臺東新生郵局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等 帳戶密碼設定為指示之密碼後,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交由急便快遞,送至對方指定門市店,交予姓名年籍不詳 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受。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 表所示之犯罪時間,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方式,詐騙陳加諦、 楊麗涵、陳宇騰趙志豪林芳宇紀夢涵、辜美紅、郭盈 瑄、詹瀚文陳智強、陳浩、陳信安鄭育麒、鄭盈秀陷於 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 入林旭芬附表所示之上開帳戶,俟陳加諦、楊麗涵、陳宇騰



趙志豪林芳宇紀夢涵、辜美紅郭盈瑄詹瀚文、陳 智強、陳浩、陳信安鄭育麒、鄭盈秀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楊麗涵、陳宇騰趙志豪林芳宇紀夢涵、辜美紅郭盈瑄詹瀚文陳智強陳信安鄭育麒、鄭盈秀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林旭芬固不否認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 行、第一銀行北屯分行、聯邦銀行、玉山銀行、華南銀行、 中華郵政臺東新生郵局等帳戶密碼設定為指定之密碼後,將 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對方表示是線上博彩公司 ,公司有大量客戶資金匯兌需求,需要帳戶轉匯公司資金, 並表示是合法兼差,有很多人配合,提供1 個帳戶會給6000 元或3000元,賭博是違法,但伊不知道線上博奕是違法,伊 擔心對方從事違法行為,向對方確認,對方有提出公司相關 證明,伊有上網查詢,但沒有查到確實有這家公司,與對方 交談對話紀錄均已刪除等語。惟查:
㈠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第一銀行北屯分行、聯邦銀 行、玉山銀行、華南銀行、中華郵政臺東新生郵局為被告所 開立乙情,業據被告自承明確,復有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 中國信託銀行之存款交易明細、台新銀行之臺幣存款歷史交 易明細、華南銀行之交易明細、第一銀行之存摺存款客戶歷 史交易交易明細表、聯邦銀行之存摺存款明細表、玉山銀行 之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臺東新生郵局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 附卷可參,而證人即告訴人楊麗涵、陳宇騰趙志豪、林芳 宇、紀夢涵、辜美紅郭盈瑄詹瀚文陳智強陳信安鄭育麒、鄭盈秀、證人即被害人陳加諦、陳浩遭詐騙而匯款 至上開帳戶內乙情,業據證人陳加諦、楊麗涵、陳宇騰、趙 志豪、林芳宇紀夢涵、辜美紅郭盈瑄詹瀚文陳智強 、陳浩、陳信安鄭育麒、鄭盈秀於警詢時證述在卷,並有 其等所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帳戶最近交易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第一銀行北屯分 行、聯邦銀行、玉山銀行、華南銀行、中華郵政臺東新生郵 局等帳戶確係由詐欺集團使用作為詐欺取財及提領款項之用 。
㈡按金融帳戶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倘無經濟信用有重大瑕疵



之情事,每個人均可以自己名義向金融業者申辦1 個或多個 金融帳戶供己之用,斷無以收購或承租等方式使用素昧平生 之人之金融帳戶之理,而僅有在欲隱匿自身交易金流財產時 ,才會有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以規避政府機關或金融業者追查 之情,又此類隱匿交易金流財產之情狀,衡諸常情,多與規 避犯罪追緝相關,此般粗淺道理當為正常之人所得預見。本 件被告固辯稱係應徵兼職而將其金融帳戶提供予博奕業者, 惟博奕事業目前在我國除臺灣彩券及運動彩券外,並無其他 合法博奕業者,顯見被告所稱之「線上博奕」要屬犯罪行為 ,被告當知「線上博奕」所稱兼職而提供帳戶實欲藉以進行 非法洗錢之用,對於所提供之帳戶,亦無控管對方濫用之可 能手段。況被告自陳兼差工作僅係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匯款 使用,即可每帳戶領取6000元或3000元之報酬,此外無庸為 任何勞力或服務提供,換言之,被告乃以提供金融帳戶供人 匯款使用來換取對價,實際上並未從事任何工作,與一般出 租金融帳戶供他人作為人頭帳戶使用殊無二致,且被告自承 :伊有擔心對方是違法,可能將帳戶拿去做非法用途,而詢 問對方合法性,對方提供公司資料後,曾上網搜尋訊息,網 路上有人表示是非法,因擔心而未將其薪資轉帳帳戶交付對 方等語,顯見被告業已意識到該等不正常之高額報酬所伴隨 風險存在之可能性,竟為貪圖每個帳戶可領取6000元或3000 元報酬,而1次交付7個帳戶,足徵被告明知任意提供中國信 託銀行、台新銀行、第一銀行北屯分行、聯邦銀行、玉山銀 行、華南銀行、中華郵政臺東新生郵局等帳戶供他人使用, 可能遭不詳詐欺之人用以作為詐欺取財之不法目的使用,且 該帳戶實際上被利用為詐欺使用結果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 意甚明,故其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為灼然。 又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無證 據足認其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上述犯罪,依「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應認其所為僅屬幫助正犯遂行犯罪之行為。綜 上所述,被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提供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第 一銀行北屯分行、聯邦銀行、玉山銀行、華南銀行、中華郵 政臺東新生郵局之帳戶予前揭詐欺集團,供該詐欺集團遂行 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主觀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 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 項 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同時一次將前揭7 帳戶資料交詐騙集 團使用,使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楊麗涵、陳宇騰趙志豪



林芳宇紀夢涵、辜美紅郭盈瑄詹瀚文陳智強、陳信 安、鄭育麒、鄭盈秀、被害人陳加諦、陳浩遭詐騙失財,係 以一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為數個詐欺取財之犯行,而觸犯 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謝 志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 雅 欣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 │犯 罪 方 式│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匯款金額 │
│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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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加諦│106年3月23│假冒金石堂客服│106年3月23│林旭芬上│1萬3180元 │
│ │ │日16時許 │人員致電陳加諦│日17時7分 │開華南銀│ │
│ │ │ │佯稱:誤簽批發│許 │行帳戶 │ │
│ │ │ │商欄位,匯款帳│ │ │ │
│ │ │ │號設定為分期付│ │ │ │
│ │ │ │款12月,須更正│106年3月23│同上 │1萬8000元 │
│ │ │ │取消云云。復假│日17時14分│ │ │
│ │ │ │冒銀行客服人員│許 │ │ │
│ │ │ │致電陳加諦佯稱│ │ │ │
│ │ │ │:須至提款機,│ │ │ │
│ │ │ │依指示操作,凍│ │ │ │
│ │ │ │結帳戶云云,致│ │ │ │
│ │ │ │陳加諦陷於錯而│ │ │ │
│ │ │ │轉帳匯款。 │ │ │ │
├──┼───┼─────┼───────┼─────┼────┼─────┤
│ 2 │楊麗涵│106年3月23│假冒金石堂網路│106年3月23│林旭芬上│2萬4985元 │
│ │(有提│日16時許 │書店客服人員致│日21時53分│開聯邦銀│ │
│ │告) │ │電楊麗涵佯稱:│ │行帳戶 │ │
│ │ │ │之前網路取消之│ │ │ │
│ │ │ │訂單被設定為12│ │ │ │
│ │ │ │期扣款,須取消│ │ │ │
│ │ │ │設定云云。 │ │ │ │




│ │ │106年3月23│復假冒郵局客服│ │ │ │
│ │ │日21時許 │人員致電楊麗涵│ │ │ │
│ │ │ │佯稱:須至郵局│ │ │ │
│ │ │ │ATM,依指示操 │ │ │ │
│ │ │ │作ATM,取消分 │ │ │ │
│ │ │ │期付款云云,致│ │ │ │
│ │ │ │楊麗涵陷於錯而│ │ │ │
│ │ │ │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
│ 3 │陳宇騰│106年3月23│假冒大漢傢俱公│106年3月23│林旭芬上│2萬9981元 │
│ │(有提│日16時30分│司客服人員致電│日17時20分│開華南銀│ │
│ │告) │許 │陳宇騰佯稱:設│許 │行帳戶 │ │
│ │ │ │定為供應商,重│ │ │ │
│ │ │ │複訂購,會重複│106年3月23│林旭芬上│2萬9985元 │
│ │ │ │分期付款云云;│日17時50 │開第一銀│ │
│ │ │ │復假冒土地銀行│ │行帳戶 │ │
│ │ │ │客服人員致電陳│ │ │ │
│ │ │ │宇騰佯稱:須至│ │ │ │
│ │ │ │ATM解除云云, │ │ │ │
│ │ │ │致陳宇騰陷於錯│ │ │ │
│ │ │ │而轉帳匯款。 │ │ │ │
├──┼───┼─────┼───────┼─────┼────┼─────┤
│ 4 │趙志豪│106年3月23│假冒華信航空人│106年3月23│林旭芬上│2萬9987元 │
│ │(有提│日17時17分│員致電趙志豪佯│日17時17分│開華南銀│ │
│ │告) │許 │稱:內部作業人│許 │行帳戶 │ │
│ │ │ │員疏失,誤設為│ │ │ │
│ │ │ │分期約定轉帳,│ │ │ │
│ │ │ │導致帳戶會重複│ │ │ │
│ │ │ │扣款云云,復假│ │ │ │
│ │ │ │冒兆豐銀行客服│ │ │ │
│ │ │ │人員致電趙志豪│ │ │ │
│ │ │ │佯稱:至附近 │ │ │ │
│ │ │ │ATM依指示操作 │ │ │ │
│ │ │ │,解除設定云云│ │ │ │
│ │ │ │,致趙志豪陷於│ │ │ │
│ │ │ │錯而轉帳匯款。│ │ │ │
├──┼───┼─────┼───────┼─────┼────┼─────┤
│ 5 │林芳宇│106年3月23│假冒蝦皮拍賣網│106年3月23│林旭芬之│1萬4629元 │
│ │(有提│日17時30分│站賣家致電林芳│日18時20分│上開中國│ │




│ │告) │許 │宇佯稱:因配合│許 │信託銀行│ │
│ │ │ │銀行操作有問題│ │帳戶 │ │
│ │ │ │,帳戶設定為12│106年3月23│ │8852元 │
│ │ │ │期分期扣款,須│日18時21分│同上 │ │
│ │ │106年3月23│解除云云。復假│許 │ │ │
│ │ │日17時55分│冒國泰世華銀行│ │ │ │
│ │ │許 │客服人員致電林│ │ │ │
│ │ │ │芳宇佯稱:須依│ │ │ │
│ │ │ │指示操作ATM云 │ │ │ │
│ │ │ │云,致林芳宇陷│ │ │ │
│ │ │ │於錯而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 6 │紀夢涵│106年3月23│假冒HAIR美髮網│106年3月23│林旭芬之│2萬9985元 │
│ │(有提│日17時36分│站店家致電紀夢│日18時46分│上開中國│ │
│ │告) │許 │涵佯稱:因誤設│ │信託銀行│ │
│ │ │ │為分期約定轉帳│ │帳戶 │ │
│ │ │ │,導致帳戶會重│ │ │ │
│ │ │ │複扣款,須依指│106年3月23│同上 │1萬9985元 │
│ │ │ │示操作ATM,取 │日18時49分│ │ │
│ │ │ │消設定云云,致│ │ │ │
│ │ │ │紀夢涵陷於錯誤│ │ │ │
│ │ │ │而轉帳匯款。 │ │ │ │
├──┼───┼─────┼───────┼─────┼────┼─────┤
│ 7 │辜美紅│106年3月23│假冒華信航空客│106年3月23│林旭芬之│2萬9987元 │
│ │(有提│日17時55分│服人員致電辜美│日18時56分│上開中國│ │
│ │告) │許 │紅佯稱:因員工│ │信託銀行│ │
│ │ │ │記帳錯,將造成│ │帳戶 │ │
│ │ │ │重複訂單,分期│ │ │ │
│ │ │ │付款12次云云;│ │ │ │
│ │ │106年3月23│復假冒花旗銀行│ │ │ │
│ │ │日18時12分│專員致電辜美紅│ │ │ │
│ │ │許 │佯稱:解除訂單│ │ │ │
│ │ │ │,須依指示操作│ │ │ │
│ │ │ │ATM云云,致辜 │ │ │ │
│ │ │ │美紅陷於錯誤而│ │ │ │
│ │ │ │轉帳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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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郭盈瑄│106年3月23│假冒JOYS SHOP │106年3月23│林旭芬上│5011元 │
│ │(有提│日20時48分│網路賣家致電郭│日22時39分│開玉山銀│ │




│ │告) │許 │盈瑄佯稱:因工│許 │行帳戶 │ │
│ │ │ │作人員疏失,造│ │ │ │
│ │ │ │成訂單錯,多訂│106年3月23│同上 │5011元 │
│ │ │ │購12筆,須確認│日22時50分│ │ │
│ │ │ │有無扣款云云;│許 │ │ │
│ │ │ │復假冒中國信託│ │ │ │
│ │ │ │銀行人員致電郭│ │ │ │
│ │ │ │盈瑄佯稱:須至│ │ │ │
│ │ │ │ATM,依指示操 │ │ │ │
│ │ │ │作,取消訂單云│ │ │ │
│ │ │ │云,致郭盈瑄陷│ │ │ │
│ │ │ │於錯誤而轉帳匯│ │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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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詹瀚文│106年3月23│假冒MOXBILL致 │106年3月23│林旭芬上│2萬9989元 │
│ │(有提│日21時47分│電詹瀚文佯稱:│日21時47分│開聯邦銀│ │
│ │告) │許 │因工作人員疏失│許 │行帳戶 │ │
│ │ │ │誤設定為分期約│ │ │ │
│ │ │ │定轉帳,將連續│ │ │ │
│ │ │ │扣款12月云云;│ │ │ │
│ │ │ │復假冒郵局人員│ │ │ │
│ │ │ │致電詹瀚文佯稱│ │ │ │
│ │ │ │:須前往提款機│ │ │ │
│ │ │ │,依指示操作云│ │ │ │
│ │ │ │云,致詹瀚文陷│ │ │ │
│ │ │ │於錯誤而轉帳匯│ │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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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陳智強│106年3月23│假冒網路賣家客│106年3月23│林旭芬上│2萬9985元 │
│ │(有提│日21時40分│服人員致電陳智│日22時4分 │開中華郵│ │
│ │告) │許 │強佯稱:因作業│許 │政臺東新│ │
│ │ │ │疏失,將導致重│ │生郵局 │ │
│ │ │ │複扣款云云; │ │ │ │
│ │ │106年3月23│復假冒郵局客服│106年3月23│林旭芬上│2萬5985元 │
│ │ │日21時51分│人員至但陳智強│日22時20分│開玉山銀│ │
│ │ │許 │佯稱:須至ATM │許 │行帳戶 │ │
│ │ │ │操作,取消每月│ │ │ │
│ │ │ │扣款云云,致陳│ │ │ │
│ │ │ │智強陷於錯誤而│ │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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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浩 │106年3月23│姓名年籍不詳之│106年3月23│林旭芬上│1萬9512元 │
│ │ │日22時許 │人致電陳浩佯稱│日22時30分│開中華郵│ │
│ │ │ │:因操作平臺失│ │政臺東新│ │
│ │ │ │誤,導致重複訂│ │生郵局帳│ │
│ │ │ │購12筆商品,須│ │戶 │ │
│ │ │ │至ATM操作,取 │ │ │ │
│ │ │ │消訂單云云,致│ │ │ │
│ │ │ │陳浩陷於錯而轉│ │ │ │
│ │ │ │帳匯款 │ │ │ │
├──┼───┼─────┼───────┼─────┼────┼─────┤
│ 12 │陳信安│106年3月24│姓名年籍不詳之│106年3月24│林旭芬之│7695元 │
│ │(有提│日17時19分│女子、男子致電│日18時23分│上開台新│ │
│ │告) │許 │陳信安佯稱:網│許 │銀行帳戶│ │
│ │ │ │路購物消費,設│ │ │ │
│ │ │ │定連續扣款12筆│106年3月24│同上 │68元 │
│ │ │ │,須至提款機操│日18時26分│ │ │
│ │ │ │作,解除設定云│許 │ │ │
│ │ │ │云,致陳信安陷│ │ │ │
│ │ │ │於錯而轉帳匯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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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鄭育麒│106年3月24│假冒Moxbill-保│106年3月23│林旭芬之│3000元 │
│ │(有提│日17時39分│護貼保護殼人員│日18時48分│上開台新│ │
│ │告) │許 │致電鄭育麒佯稱│ │銀行帳戶│ │
│ │ │ │:伊同學王俊琛│ │ │ │
│ │ │ │帳戶款項不足,│ │ │ │
│ │ │ │將遭凍結,須先│ │ │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云云,致鄭育麒│ │ │ │
│ │ │ │陷於錯而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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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鄭盈秀│106年3月24│假冒JOYCE網拍 │106年3月24│林旭芬上│1萬7985元 │
│ │(有提│日16時許 │客服人員致電鄭│日18時46分│開台新銀│ │
│ │告) │ │盈秀佯稱:誤設│許 │行帳戶 │ │
│ │ │ │定為中盤商,須│ │ │ │
│ │ │ │ATM操作,將匯 │ │ │ │
│ │ │ │款功能停止云云│ │ │ │
│ │ │ │,致鄭盈秀陷於│ │ │ │
│ │ │ │錯而轉帳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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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