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明
選任辯護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1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明犯散佈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緣陳世明為「臺中市西屯區何德里何德福德宮」(下稱何德 福德宮)管理委員會第二屆主任委員(任期至民國101 年10 月31日止),卸任後於101 年12月18日獲選擔任「臺中市西 屯區何德福德宮長老基金會」(下稱何德福德宮長老基金會 )第一屆董事長;洪文興則為何德福德宮管理委員會第二屆 常務監察委員兼總幹事,卸任後獲選擔任何德福德宮長老基 金會第一屆公關董事,而依何德福德宮組織章程第13、14條 所訂,長老基金會職責為受委託管理何德福德宮動產、不動 產並協助管理委員會之宮務及財務運作。長老基金會制定每 3 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若有必要得由董事 長召開臨時會,或由全體董事連署二分之一以上時,董事長 須召開臨時不得拒絕。嗣於101 年4 月10日,何德福德宮管 理委員會召開第二屆第25次委員、監察委員聯席臨時會議, 會議中針對「第二涼亭整修工程事宜」之提案,就簡易涼亭 工程費用、多功能性涼亭工程費用之預估進行決議,臨時動 議並決議「經全體委員會議一致通過美化景觀工程繼續進行 ,涼棚俟市政府通過再行施工(第四期工程)」。迨於101 年5 月19日第二屆第26次委員、監察委員聯席會議召開時, 復就「第三期涼亭整修及環境工程美化事宜」部分決議「… 經第24次及第25次委員會充分討論通過…。涼亭整修部分將 由專業建築師規劃,依相關法令申請取得建照後才開始動工 ,所需經費約100 萬元,目前以(已)有善心大德認捐部份 (分)工程款,希望本宮相關人員不落人後共襄盛舉」,而 洪文興於上述25次及26次委員會議期間曾向陳世明表示若取 得建築照及市政府同意興建涼亭,同意捐贈H型鐵柱所需之 舊鋼材1 批共襄盛舉。嗣因該涼亭預定興建地點即188 號公 園基地(何德福德宮係座落在臺中市○○區○○里○○○巷 00號前之何德公園),為臺中市政府所有,且未能取得臺中 市政府同意,該涼亭增建案遂就此擱置,洪文興允諾捐贈之 舊鋼材實際尚未捐出。陳世明明知上情,竟基於意圖以文字
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
㈠、陳世明利用不知情之張秀雄委由不知情成年人,以電腦打字 製作標題「真相講喔咱何德里里民、信徒們知」、內容載有 「歲月匆匆,咱何德福德宮建宮以來,已逾十年餘,有如此 的美麗、休閒環境,多虧第二屆主委陳世明先生及在地知名 人士張董事長秀雄先生合作來完成。但有些人不願出錢出力 、不做善事、不建設地方環境,又暗中操作反對,不聞不問 ,又不論是非,信徒洪文興自己捐出『鋼骨鐵架材料』後, 又轉變賣為私人財產,真正【么壽】,造成工程延宕…請問 洪先生居心叵測何在?…。」等文字之公告(起訴書誤載為 傳單),再交由陳世明在公告上蓋用「德福德宮長老基金會 」之印文2 枚後,由張秀雄於104 年7 月上旬某日(起訴書 誤認為104 年11、12月間),將該公告張貼在何德福德宮之 公佈欄上(起訴書誤認為廣為散發)指摘足以毀損洪文興名 譽之事。嗣因上述公告隨即經洪文興取下後,經張秀雄發現 該公告不見,相隔數日後,隨即將之重新影印該公告後,再 度張貼在何德福德宮之公布欄上,以此方式,再度指摘足以 毀損洪文興名譽之事。
㈡、於104 年11月2 日,以何德福德宮長老基金會名義,發函予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西屯區公所(發文者:何德福德 宮長老基金會董事長陳世明),文中記載「說明:…四、有 關第二屆管理委員會為籌建長春亭、康樂台工程所購置之燈 光音響器材,由於第三屆管理委員會人事傾軋(誤載扎)、 復因前里長洪文興未知會管理委員會同意,中途賣掉已捐贈 本宮之舊鋼材,以致於工程中斷…」等語,以此散布文字方 式,指摘足以毀損洪文興名譽之事。
㈢、於104 年11月23日,又以何德福德宮長老基金會名義,正本 發函予西屯區何德福德宮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監察,副本 發函送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西屯區公所、何德里長、鄰長、 各社團(發文者:何德福德宮長老基金會董事長陳世明), 文中記載「…三、本宮原擬建長春亭、康樂台、老人活動中 心等,貴單位常務監察洪文興將已捐出之鋼材,未經本宮管 理委員會同意,私自變賣,涉嫌違法、監守自盜,致使工程 中斷。「既已捐贈,即為公物」;洪以104.11.4台中何厝郵 局存證號碼000787號函,作黑白顛倒之不實陳述,企圖掩飾 其涉嫌盜賣公物之違失,令人不齒。基於長老基金會權責、 與社會正義,本會保留法追訴權」等語,以此散布文字方式 ,指摘足以毀損洪文興名譽之事。
㈣、復於104 年11月30日,在何德福德宮長老基金會第一屆第9 次長老基金會董監事聯席會議(應到15人,實到4 人)中,
以:「洪文興(總務董事)負責董事會業務及開會聯絡…等 事項…,上述3 位董事兼委員身分,一年多來從未依本宮組 織章程之職責,定期通知開會…等,顯然違反本宮章程之規 定,嚴重失職董事職權之責。其中,一位董事洪文興先生一 直未履行董事職權,通知開會…等,明顯有業務失職。並寄 來存證信函,指責一年多不開董監事會議,如同解散長老基 金會,並停止所有職權。均由董事長主動通知開會,文書處 理、籌備、聯絡開長老基金會會員大會…等業務,明顯不實 指控本人,有失公平。洪文興自己不負責任,且不依規定, 不依法行事,又將個人選舉恩怨帶入本宮來操作,此種行為 非常不理性,破害人與人之情感及和諧,有失道德良知」等 語指摘洪文興,並於104 年12月22日,將會議紀錄張貼在何 德福德宮之公佈欄公告周知,以此散布文字方式,指摘足以 毀損洪文興名譽之事。嗣該會議紀錄公告資料遭人取下後, 又於105 年1 月7 日再度接續張貼上述會議紀錄於前揭公佈 欄上,以此散布文字方式,指摘足以毀損洪文興名譽之事。二、案經洪文興委由涂朝興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 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 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 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 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 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 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 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 」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 要件。惟如符合第159 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 據者,不宜贅依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最高 法院104 年2 月10日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 照)。查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陳述,均經法院於審理時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 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經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 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
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 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 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 ,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 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 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違法取得,復 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 料。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世明固坦承有犯罪事實欄一、㈡至㈣所載等事實 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誹謗告訴人名譽之犯行,辯稱:103 年11月29日九合一市長、里長選舉時,臺中市西屯區何德里 里長選舉有「林志雄候選人」、「陳振甫候選人+競選辦公 室總幹事洪文興」、「陳世明候選人」,共三組候選人於競 選期間文宣、口號,相互指陳、批判,被告為正視聽,就興 建何德里福德宮及長春亭籌募工程款,卻半途停建之事,將 籌募、興運過程、與停工原委之真相訴諸選民,告訴人竟以 此提告被告涉及毀謗、欲使人不當選。被告為社區和諧與公 信,於104 年8 月12日以「何德福德宮長老基金會董事長」 名義,對督導之權責相關單位發函,將福德宮籌募興建長春 亭之籌募、興建過程、與停工原委做善意說明,並再在公佈 欄公告。詎料,告訴人不但再次撕毀公告,將已封存帳開資 料,自行拆封對外散發,並再對外放話、檢舉、攻擊被告等 「對外募款、財務不清,擺著長春亭工程應施作,而不作為 」。被告為捍衛「何德福德宮第二屆管理委員會之清白,故 將福德宮籌募興建長春亭之籌募、興建過程、停工之原委及 事實真相,於103 年11月23日以「何德福德宮長老基金會董 事長」名義,再次對督導相關單位正式發函。公佈告訴人之 攻擊,是倒果為因的汙衊說詞。事實之原因是:告訴人私賣 建材,以致造成工程施工中斷。被告基於職務權責於104 年 12月22日,將會議記錄張貼在何德福德宮之公告欄公告週知 。嗣該會議紀錄公告資料遭取下後,又於105 年1 月7 日再 度張貼於公告欄,公告會議紀錄、發函主管相關等單位,期 待能幫助排解地方多年紛爭,端正宮務建立良好信仰制度, 為社區和諧發展,乃是職責上必要作為,並無起訴書所指加 重毀謗之事。告訴人糾集團隊在本宮第三屆管理委員會期間 ,由「人事傾軋」,第三屆委員會任期內不依照《本宮組織
章程》另成立與本宮組織章程無關的委員會,操控本宮製造 紛爭將原已封存之資料、帳冊流出,向調查局檢舉,對外散 佈不實資訊、謠言。被告基於職責,必須張貼公告,還原事 實真相,以正視聽,保護本宮第二屆管理委員會的清白、榮 譽。告訴人私下取下本宮張貼之公告,顯有涉及毀損公務之 嫌,今不圖省思,反誣指本人「加重毀謗」,公理何在?本 宮座落之土地屬於台中市政府、國有公有地,故宮廟本體及 其附屬建物,即屬於違建。基於民俗信仰之公共利益,不經 過市政府即利用公有閒置土地興建本宮,決定過程,都「不 是理性」的作為,係地方民俗的習慣作去,也是何德里民眾 所皆知。告訴人承諾捐獻「舊鋼材一批」,並依照工程進度 展開施作,依照社會慣例「承諾捐獻」即屬於契約的一部分 ,且已具共識開始對外募款並進行工程,告訴人提出「捐獻 舊鋼材有關的加工費用共新臺幣168,000 元」,其費用田認 捐者立委蔡錦隆分攤48,000元、趙金龍分攤40,000元、被告 分攤40,000元、告訴人分攤40,000元,並刻石留名於本宮石 碑,顯見告訴人捐獻舊鋼材已完成。告訴人明知本宮於肇建 伊始,即處於「違章」之事實,為掩蓋其私下早已變賣舊鋼 材之窘態,而有「將由專業建築師規劃,依相關法令申請取 得建照後才開始動工」之說詞、羅織手法-建築師係由告訴 人聘請。這樣違反告訴人早已知悉「本宮非政府登記立案寺 廟,起建之始即是違建」的常識。假設告訴人真有「請專業 建築師規劃、依相關法令送件申請建照」,請告訴人提出「 規劃設計原圖說」,是由何人具名提出申請?告訴人說:「 已申請,申請不通過」,則請告訴人提示被市政府退件的公 文。告訴人已會同被告至台中市○○區○○路○段000 號, 就「已捐獻之舊鋼材」丈量尺寸、廠驗完成確認無誤,基於 此事實,告訴人私下賣掉已捐獻之舊鋼材,係「牽涉公共利 益、可受公評」之事,以社會通俗用語-「涉嫌監守自盜」 批評,乃是社會一般習慣反應,被告基於本會代表人之權責 ,適時說真話,無有毀謗之故意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 稱:告訴人曾任里長,並參與福德宮事務,明知福德宮涉及 公有土地,自然無法取得建照,為何提案找建築師規劃申請 建照?告訴人於工程進行中101 年4 月10日找專業建築師繪 圖委託其正式申請合法長春亭即涼棚、建照,但何德福德宮 美化景觀基礎工程不停繼續進行。是先有告訴人宣告捐贈鋼 材才有長春亭之相關整地、結構基礎、擋土牆、花檯、景觀 美化等之工程進行,這是蓋長春亭前必要之工程順序。告訴 人同意捐贈H 型鐵柱所需舊鋼材一批,係召開第二屆第25、 26次委員、監察委員「聯席臨時會議之前」即已同意。被告
繪製興建長春亭簡圖,經委員討論完成,告訴人隨即同意捐 贈H 型鐵柱所需舊鋼材1 批,興建長春亭所需相關經費即已 開始對外募款並動工,告訴人且帶領被告到存放「已捐贈H 型鐵柱鋼材」之工地材料場確認無誤,完成一般土木包工業 施工之材料設備廠檢完成。如告訴人所言其捐贈之鋼骨建材 僅值1 萬多元,為何告訴人所提供之鋼骨材料加工費用即達 168,000 元。被告於104 年11月2 日發函之用意只是為社區 和諧、信仰正常化,不再有紛爭,被告決定退出不再參加宮 務,請告訴人等第三屆管理委員應依何德福德宮組織章程規 定辦理成立第四屆管理委員,移交之後被告即可宣布解散長 老基金;但因告訴人未知會管理委員會,中途賣已同意捐贈 福德宮之舊鋼材,致工程中斷,已購買之燈光音響則存放在 被告保管。被告發函通知第三屆管理委員會移交已購買之燈 光音響,此後被告退出何德福德宮,宣布解散長老基金會, 移交告訴人等人管理,負責工程都停工不再建設,之前承諾 任內如有工程費用不足由被告負責,自然不復存在,只是發 文說清楚講明白而已,並沒有誹謗告訴人之故意。被告於10 4 年11月23日發函是為了捍衛第二屆管理委員會及被告之清 白,且還原事實真相,澄清長春亭停建事實與真相。被告認 告訴人口頭公開允諾捐贈鋼骨材料,未通知委管理委員會即 予賣掉,又以存證信函,作黑白顛倒之不實陳述,企圖掩飾 告訴人在第25、26次委員會議前早就賣掉所捐贈鋼骨材料之 事實,又請建築師規劃設計申請送件。被告合理懷疑建築師 根本沒有送件。洪文興當過里長也任警官,應屬社會賢達人 士,受託管理公共善款,更應該說話算話。「真相講喔咱何 德里里民、信徒們知」的文件,不是被告所寫,亦非被告張 貼,被告無誹謗的行為。修建何德福德宮是告訴人發起,人 員大多數是告訴人召集推舉,被告未召集,告訴人擔任過里 長多年,廟的大小及開會都是告訴人通知處理,被告當主委 時也是如此,擔任董事長時也是如此。被告僅小學畢業,又 已退休,不會打電腦。而告訴人擔任里長多年,有關開會之 通知函均由告訴人公司記賬人員打字處理並通知。被告擔任 長老基金會董事長,由告訴人擔任公關董事兼總幹事工作, 有關會議均由告訴人通知與會人員云云。
二、經查:
㈠、何德福德宮管理委員會先於101 年4 月9 日召開第2 屆第25 次委員、監察委員聯席臨時會議,出席委員者包括被告、曾 華堂、曾凱堂、彭桂芬、陳振甫等8 人、監察委員出席者包 括趙金龍等3 人、顧問貴列席:張秀雄;而該次會議第三案 (即第二次涼亭『按即長春亭』工程事實),係由管理委員
提案。說明:⒈已有善德予以認捐。⒉基礎工程範圍由本宮 規劃並先行整修。⒊開放給有心善信大德認捐方式,如第二 期擴建工程認捐方式,柱子共6 支每支5 萬元,石桌1 組預 估10萬元(材質尚未定案),音響設備預估10萬元。⒋捐款 3000元以上,大理石刻名留念。⒍預估工程費用:⑴簡易渟 亭工程費用約25萬元。⑵多功能性涼亭工程費用:…決議: 全體委員一致舉手通過。執行情形:經拜訪區長後,本案有 所變更將於4 月10日臨時會提案說明。九、臨時動議:經全 體委員會會議一致通過美化景觀工程繼續進行,涼棚(按即 長春亭、涼亭)俟政府通過再行施用(第四期工程)。兩側 立石碑美化見證歷史,請專家撰文。邀請里辦公處及鄰長、 社區發展協會共同參與。何德福德宮管理委員會復於同年5 月9 日召開第2 屆第26次委員、監察委員、顧問、志工聯席 會議,出席者包括市議員黃馨慧、副主依林廷隆、饒忠益、 余慶堂等人,其中工作會報…⒊第3 期涼亭(按即長春亭、 涼棚)整修及環境工程美化事宜。說明:101 年度美化工程 、植栽、盆栽、石桌、泡茶桌等休閒育樂環境建構工程,經 第24次及第25次委員會充分討論通過,目前已開始運作。涼 亭整修部分將由專業建築師規劃,依相關法令申請取得建照 後才開始動工,所需總經費約100 萬元,且前以有善心大德 認捐部份工程款,希望本宮相關人員不落人後共襄盛舉…。 查何德福德宮之鐵架烤漆板造、金屬架雨遮、水泥磚造(面 積分別約220 、90平方公尺)等相關建物,業經臺中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於105 年6 月27日通知認定為新違章建築,將依 序規排程辦理等節,有上述聯席會議紀錄2 份、何德福德宮 長春亭(按即涼亭、涼棚)草圖1 份、臺中市政民政局104 年12月3 日中市民宗字第1040042980號函、臺中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105 年6 月27日中市都違字第10501056481 、000000 0000號違章建築物認定通知書2 份、臺中市西屯區何德福德 宮組織章程(草案)1 份在卷(見偵卷第7 頁至第17頁、第 191 頁、第142 頁至第147 頁、本院卷第27頁至第28頁)可 參。足證何德福德宮址設在臺中市西屯區何德里何安二巷細 兒188 公園內之國有土地,非屬登記立案寺廟,若在公有土 地興建任何建築物係屬違法侵占國公土地,倘未經主管機關 同意,不得為之,否則不僅觸犯刑事責任,所興建之建築物 亦將經主管機關遭認定為違章建築,將面臨遭依法強制拆除 之命運等節甚明,洵足認定。是以.上述何德福德宮管理委 員會先於101 年4 月9 日召開第2 屆第25次委員監察委員聯 席臨時會議結果決定興建涼亭時,係經出席全體委員一致舉 手通過美化景觀工程繼續進行,涼亭(按即涼棚、長春亭)
俟臺中市政府通過再行施用(第四期工程)…兩側立石碑美 化見證歷史,請專家撰文…並有被告所繪製之何德福德宮長 春亭草圖可稽;及再於同年5 月9 日召開第2 屆第26次委員 、監察委員、顧問、志工聯席會議結論,再次強調第3 期涼 亭整修及環境工程美化事宜,經第24次及第25次委員會充分 討論通過,目前已開始運作。涼亭整修部分將由專業建築師 規劃,依相關法令申請取得建照後方開始動工等情甚明,凡 此種種足證何德福德宮欲在上述公有土地興建涼亭之議案, 係經上述會議全體與會者開會決定結果,並非告訴人一人所 專斷獨行、左右其事;而何德福德宮管理委員會等人為避免 涼亭興建後遭臺中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故決議須經臺中 市政府通過准許,並由建築師規劃,依相關法令取得建築執 照方能開工興建等節亦明。況按依民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 、第761 條第1 項、第99條第1 項等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 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 交付,不生效力。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 發生效力。告訴人所欲捐贈做為興建涼亭之舊鋼材一批之條 件,是否發生效力,完成贈與行為,當以此為前提,否則告 訴人即無法捐贈;且該批舊鋼材既未交予被告取得占有,則 贈與物即舊鋼材一批尚屬告訴人所有,告訴人自有權處分之 ,縱然加以變賣或作為其他用途,均於法無違;何況興建涼 亭之事,並未取得臺中市政府主管理機關之准許,及因未取 得建築執照得以興建因而作罷,被告親身參與其事,無不了 瞭於胸,自不得推諉不知卸免其責。此參酌被告所參與之何 德福德宮管理委員會於102 年1 月28日所召開第3 屆第1 次 委員、監察委員聯席臨時會議時,會中案由五、本屆委員會 基於財務窘困,為節流將不再施作任何工程建設事宜討論, 已明確決議:「本福德宮設於國有之公園用地內,施作工程 本屬爭議。本屆委員會將不再施作或延續任何工程」益明, 有該會議紀錄在卷(見交查卷第20頁至第21頁)可查。㈡、另參酌告訴人洪文興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認捐鋼材那是主 委陳世明,我有跟他講說我最近有標到一個舊的鋼材,他說 要蓋涼亭,他的意思叫我捐助四支柱子,我說沒有問題。當 時我們請方圓建築師幫我們送到市政府,但市政府退件說不 可能准許我們蓋(涼亭),因為這是市政府的土地。(市政 府的土地,你們有無事先得到市政府出示的土地使用權同意 書或其他同意文件,同意你們在上面蓋涼亭?)那時候沒有 ,那是主委陳世明,這個圖也是他畫的,他說要蓋,這是陳 世明的事情,我是當總幹事,沒有這個權利。(無法取得土 地權使用同意書,有無可能去取得建照執照?)不可能。(
既然沒有辦法取得建照執照,是否表示可以不必再捐贈鋼材 ?)那時候我有向陳世明報告過,第25次決議書有寫請建築 師來設計,但是建築師設計沒有辦法取得建造,我們就要停 止,我有向陳世明報告過,他說那這樣鋼筋你自行去處理。 (是否無法取得建造執照後,你就可以不必捐贈鋼材?)對 ,他需要我跟他講,你只要有辦法申請出來,我就捐,如果 沒有辦法申請出來,我就沒有辦法捐,捐了也沒有用。(因 為沒有蓋,是否有基礎工程,例如擋土牆、地面地基、整地 、基礎牌這些等等,是否都已經在進行了?)早就進行好了 。(是否雖然長春亭工程建照執照沒有過,但是在之前就已 經這些基礎工程就已經陸續再進行了?)有在進行,有鋪平 、綁鋼筋。(你當時要捐贈H型鋼材的時候,是否有指定使 用於長春亭的建設?還是這批就直接給宮廟用,如果要蓋其 他的也可以使用這批鋼材?)沒有,是要蓋長春亭,就只有 長春亭1 個。(雖然陳世銘有跟你去文心路看這批鋼材,這 批鋼材有無正式點交付給福德宮?)沒有,那時候是已經不 准了,因為我們去看,丈量這個東西可以用,我說好,你拿 尺去量,可以用,要多少就盡量去拿,但是市政府沒有辦法 取得證照,就沒有辦法蓋。(就你所知,剛剛提示的第26次 會議紀錄,內容有提及涼亭整修要由專業建築師規劃依法令 申請取得建照後才開始動工列於此次的工作會報,這個工作 會報關於這一點的內容是由誰決議的?)是由主委陳世明主 持開會決議的。(你剛剛也有提到該土地是市政府的,很難 取得相關建造執照,為何你們當時有提出這樣的一個想法, 要取得建造之後才去動工長春亭的部分?)那時候我們要去 蓋的時候,我跟陳世明到市政府找建設局長吳世瑋,吳世瑋 說你沒有執照不能蓋,那是我們工地,你們不能蓋,如果蓋 我們會拆掉,所以當時我們有去拜訪吳世瑋、還要拜訪區長 ,區長也這樣跟我們指示。(是否經由這樣子建設局的相關 公務員或區長指示,你們才這樣做一個決議?)對,要取得 建照才可以蓋。(你剛才說建築師有去遞相關的文件要去申 請關於該涼亭,有無相關的市府退件資料可證明?)可能有 去,有沒有退我不知道,由主委陳世明和一位趙金龍跟他直 接在談規劃、多少錢,趙金龍還拜託方圓建築師說你幫我們 建蓋,不要拿錢,他說好,沒有問題。(方圓建築師去申請 建造被退件事情,你有無參與?)我沒有去,事後他來土地 宮廟來,他也跟我、陳世明、趙先生我們三人講,這個沒有 辦法申請。(本件是發生在101 年間涼亭事情,為什麼本件 起訴的誹謗事情是發生在104 年?為何突然隔這麼久,被告 要做這件事情?是否因為什麼事端才對導致這樣的事情?)
事情是這樣,為什麼被告在104 年對我誹謗,因為當時他要 選里長,要我給他幫忙,我說我沒有辦法,我另外推選一位 社區發展協會的里事長出來,當時他沒有選上,他把選舉的 恩怨,就對我誹謗,那時候我也不曉得,他一而再,再而三 的在土地宮廟的公告欄張貼對於我的毀謗文件、文書,所以 在當時104 年間,我的存證信函也是在那個時候寄給他,當 時不對我毀謗,我不會寄給他存證信函,於104 年間他一直 毀謗我。(『請庭上提示本院卷第58頁回捐人名冊』洪文興 捐贈日期為101 年6 月10日,最旁邊備註欄,沿著蔡錦隆下 來,備註有長春亭鐵材加工費用,此筆加工費用和H型鋼材 ,有無關係?)這是他事後寫的,他把估價單自己填的我也 不曉得。(我是要詢問,此筆捐款和你原本要捐贈的H型鋼 材,有無關係?)我自己也不知道,我也沒有關係,紀錄都 是為陳世明自己寫的。(你實際有捐這個東西嗎?)有,他 把這個錢要去領16萬8 千元,要去向趙金龍領,我自己也很 納悶,我鋼筋沒有捐,何來的加工費。(實際上你的H型鋼 材有無做所謂的加工?)沒有,我們也沒有到工地去裁,什 麼都沒有,只是一個口頭認捐而已,我說你有辦法蓋,我就 有辦法捐,你沒有蓋我就沒有捐。(你後續沒有蓋成長春亭 ,你如何處理這批鋼材?)那時候我還沒載,我在現場,我 向主委陳世明報告你說你無法申請出來、沒有辦法蓋,我就 沒有載來,我就自行處理掉,他叫我處理掉,也就賣掉就好 了。(所以後續被告有無跟你說他還是需要用那批鋼材而跟 你索取的情形?)沒有,沒有地方蓋了,也沒有地方用了。 (你要認捐H型鋼材的事情,是何時跟人說好要捐的?)當 時陳世明我答應他,我4 月份就標到了,是在4 、5 、6 月 份這中間說的,我有答應陳世明。(H鋼鋼樑,你有無正式 交付於陳世明保管?)沒有,連載運到現場都沒有,當時是 政府有不准我們蓋,我也有問他沒有辦法就是我自行處理。 (陳世明有無說我要的鋼材先放在你這邊讓你保管?)沒有 ,東西標到就是我的,如何叫我保管,我沒有捐怎麼保管。 (陳世明有無說H鋼鋼樑用不到,其他的工程如果可以使用 ,你就讓宮廟繼續使用?)沒有,我們只有指定長春亭等語 (見本院卷第143 頁至第154 頁反面);及證人趙金龍於本 院審理時所證述:長春亭沒有興建。是因為後來行政機關不 准我們興建。…因為我們有透過方建築師,讓方建築師去申 請,後來沒有申請通過,到最後我才知道。(當時是否親自 去拜訪建築師,請他來做這個涼亭的規劃設計?)不是我自 己一個人去,我、陳世明、洪文興3 個人一起去跟方建築師 談這件事情,然後請方建築師到現場去,方建築師帶著他的
助理去會勘,還去做採證、去規劃。(當時你們去請建築師 做的事情,是畫這個設計圖,還是有做其他行政程序上面的 建照之類的申請?)口頭上請建築師處理。申請建照的事情 。(當時福德宮是座落在誰的土地上?)市政府的既有188 公園土地上。(有無取得市政府同意,就是有這個福德宮? )沒有,因為事先並沒有取得市政府同意,是我們先規劃, 規劃以後才向市政府遞狀申請,但還沒有地政申請,這是我 後來聽說的,因為有人去檢舉,行政機關透過相關的人事, 來跟我們講說不通過。(你剛剛有提到說,這個福德宮是座 落在市政府的公園用地上面,當時你們有無想說就算去申請 了,也有可能不會通過?)沒有想到,我們沒有想,我們只 是按照這個手續去申請,我們認為是,如果去申請他應該是 會同意我們的作法,因為我們這個是做公益,又不是要佔為 己有,是要為大家的。(證人洪文興在之前作證時他有說, 當初有去拜訪過區長,還有當時的建設局長吳世偉(音譯) ,他只是希望你們要去申請建照這件事情,請問有無這樣的 過程?)我瞭解聽說是有。(是聽誰說的,何時聽說的?) 那麼久了,應該是陳世明、洪文興2 位說的。(本件陳世明 有用一些函文說,長春亭的停止興建,是因為洪文興監守自 盜、盜賣公物這種情事,他才停建,這種陳述是否為事實? )絕對不是事實,沒有這回事,我所聽到的是,因為有人去 檢舉,我聽到的是,行政機關透過相關人士告訴陳世明及洪 文興,他們2 位在事後才告訴我,已經過了一陣子,因為我 在追問說,我不是跟方建築師談好了,要請他來監工,怎麼 都沒下文。(101 年4 月10日在會議紀錄裡面的第9 項臨時 動議,這些文字是否你所寫?)這個字是我寫的,我現在想 起來了,因為你剛剛是問我會議紀錄是不是我寫的,會議紀 錄不是我寫的,這是當時應大家委員會的要求,經全體委員 會會議一致通過,美化景觀工程繼續進行,也就是說因為我 們分成一期、二期、三期,長春亭就是第四期工程,這上面 有寫,兩側要立石碑美化見證歷史,請專家撰文邀請里辦公 處及鄰長、社區發展協會共同參與,這兩段文字是他們打字 打好以後我再補進去的。(洪文興答應的鋼材有無決定指定 用途?)他只是說要拿來做長春亭而已。(如果長春亭不能 做的話,鋼材要如何處理?)我不知道。(這個鋼材有無說 如果長春亭不做的話,要挪為其他社區公益使用?)沒有聽 說。(你們要請建築師去規劃申請的時候,市政府不同意興 建,洪文興捐贈鋼材的事情,是不是在市政府不通過之前就 已答應要捐贈了?)對等語(見本院卷第196 頁至第201 頁 )甚明,核與被告於偵查中所供承:我們要蓋長春亭及老人
活動中心時,告訴人有說要捐獻結構部分的鋼材,後來基礎 工程在做時,就遭到其他民眾反對,說該處是道路不能蓋, 後來因為該處是公園用地,大家都不能使用,蓋了就是違建 ,市政府也沒有同意我們蓋,後來廟還是有蓋在何德公園裡 面,只差長春亭跟老人活動中心沒有蓋…。(是否有人通知 告訴人提供鋼材?)基礎還沒做到那邊,所以沒有通知他, 現在基礎已經做了但無法蓋,所以改成兒童老人休聞中心… 等語大致相符,可見何德福德宮管理委員欲在上述公有土地 興建涼亭前,被告與其他與會者均明知須取得臺中市政府主 管機關之同意,並因而先後拜訪區長、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長 吳世瑋等人後,已獲知市政府不同意興建涼亭之結果,但被 告與其他何德福德宮委員會成員,依上述2 次會議討論結果 ,決定就涼亭興建部分仍委請建築師規劃,並依相關法令申 請取得建築執照開始動興建,而方圓建築師嗣後受委任向臺 中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興建涼亭建築執照無法如願,而告訴 人所捐獻舊鋼材一批係用在興建涼亭之用,並未同意或言明 被告可使用何德福德宮之其他用途;且該批舊鋼材自告訴人 同意捐獻作為涼亭起迄無法興建時,尚未交付予被告載走或 由被告自行取走加工興建作為涼亭之部分構件,被告對此均 參與及明知其事情之經過甚明。而被告所提出「應刻回捐人 名冊」關於碑文雕刻、長春亭鐵材加工費用及何德福德官之 碑銘、景觀美化工程竣工紀念碑影本等所之記載內容(見本 院卷第58頁至第59頁),尚無法作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憑據 。故被告所辯:告訴人所捐獻舊鋼材一批已有加工費用共16 萬8 千元,並留名於石碑,捐獻完成,告訴人為掩蓋已變賣 舊鋼材,推託須由建築師規劃,取得建照後才動工云云,均 與事實相違,核無可信,所言不足採信。
㈢、雖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真相講喔咱何德里里民、信徒們知 的公告,非被告所寫及張貼,被告無誹謗的行為云云;另檢 察官起訴此部分犯罪事實係被告被告於104 年11、12月間, 將該文件廣為散發云云。惟依證人洪文興於本院審理時所證 稱:(『請庭上提示偵查卷第22頁告證5 』這張上面沒有日 期,這張你是在什麼時間、什麼場合看到的?)這張是他貼 在土地宮廟的布告欄罵我「么壽」(台語)。(貼的時間為 何?這張是否沒有日期?)我有照相,相片上應該有日期。 (『請庭上提示偵查卷第42頁至第43頁第照片』你所稱的相 片是否就是提示照片?請指出是哪1 張?)這個字很小我看 不出來。就是依照我照相的日期(告訴人庭呈照片及文宣, 已附於本院證物袋內)。(照片第1 張日期是顯示104 年7 月12日拍的?這是你看到的當天拍的嗎?)對,看到當天我
就拍了。(是否你拍照了,也把東西撕下來了?)對。(第 2 張是否為你在另外一天看到並且拍攝?)對,總共貼3 次 ,第一張於104 年7 月12日,後面2 張於104 年7 月22日。 (張貼3 次的文宣,是否都是相同的?)沒有,他貼上去我 把他撕下來,他又貼上去,連續貼3 次。(綠色的文宣是你 在何時看到並且把它撕下來?)這好像是第1 張。(綠色那 1 張是否最先?)對。(照片第1 張是104 年7 月12日,那 這張綠色文宣你是在何時看到的?)時間太久我忘記了,這 是隔沒有幾天,一個禮拜貼了3 次。蓋章什麼都有,日期可 能第1 次就是12日等語(見本院卷第149 頁正反面)甚詳, 核與證人張秀雄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請庭上提示偵查 卷第21頁「真相講喔兄何德里里民、信徒們知文宣』這張是 誰寫的?)這是一些里民詢問長春亭建設的問題,問得很煩 ,董事長原本就有貼公文公告,結果就被撕掉,我才又寫第 二次再貼上去。(你的意思是這張是你寫的?)是我寫的。 (你有去張貼嗎?)答有,我去貼的。(你貼幾次?)1 次 而已。(為何要撰寫此張文宣去張貼?)大家都在詢問都捐 錢了,我也是受害者,我也是捐錢的人,也是去那裡幫忙的 人,我也被問到很煩,依據前面的意思寫一寫,那時候董事 長也有蓋章,才拿出去張貼的。(此張文宣是否為陳世明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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