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4年度,1016號
TCDM,104,金重訴,1016,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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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0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定
被   告 李沛淇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錦郎 律師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佩書 律師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被   告 賴秀鳳
被   告 林函臻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宜星 律師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13296 、21344 、26104 號、104 年度偵字第18919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進定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參佰伍拾捌萬零陸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李沛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秀鳳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林函臻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林進定富登珠寶店(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000 號1 樓)之負責人,其與李沛淇賴秀鳳林函臻均明知富 登珠寶店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 存款業務,且非銀行不得經營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 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 報酬之收受存款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之 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 人,約定以如附表一所示利率之投資報酬,邀約投資黃金買



賣,並保證獲利,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因而交付如附表 一所示之款項,而以此非法經營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二、案經劉淑錦王榕瑜黃寶貴委由李進建律師訴由法務部調 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及經陳連吉委由詹仕沂律師、江政峰 律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證人黃雪惠吳仁勇劉淑錦王榕瑜黃寶貴許燕玲 等於警詢或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陳述,依首揭法條規定,原 則上即無證據能力。此部分復為被告等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否認其證據能力,故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同意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是上開證人等之證述依法即無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又本件共犯林進定李沛淇賴秀鳳林函臻等於警詢或調 查局詢問中,分別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均屬審判外之陳 述,依首揭法條規定,原則上亦無證據能力。然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 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對證據 能力亦不爭執,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前開證人等證詞之 證據能力亦未聲明異議。再前開證人等之證述,未經被告等 及其等之辯護人主張有何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是本件認 為容許其等證述之證據能力,亦無不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之規定,認前開證人等上開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
參、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 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 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 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 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



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 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 ,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 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 能力。本件證人吳仁勇劉淑錦王榕瑜黃寶貴等人於檢 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被告等及其等之辯護人未曾提及檢 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上開證人等之供 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 有證據能力。
肆、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含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清單、扣案物品及翻拍照片等證物),檢 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對其證據能力均不 爭執,且係司法警察(官)依法執行職務時所製作或取得, 應無不法取證之情形,參酌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意旨,上 揭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乙、實體部分:
壹、訊據被告林進定固坦承為富登珠寶店之負責人,與附表一所 示之人分別有黃金買賣或金錢借貸之資金往來關係等情,惟 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就黃雪惠部分,係 黃雪惠主動借錢給伊,有算利息,每1 百萬元,一個月3 萬 元的利息,時間大約如起訴書所載的時間,這200 萬元的欠 款有些還了,剩下多少沒還還要在算;就吳仁勇部分,之前 伊因為銀行法被羈押,吳仁勇主動拿錢去店裡給伊週轉用, 伊交保後,吳仁勇說伊欠他3 千多萬元,他說有借就是有借 ,他說多少利息,伊都開給他,起訴書所載之金額伊沒有意 見,但該款項是借款,不是黃金投資,起訴書所載的時間是 不對的;就劉淑錦部分,劉淑錦之前有向伊買鑽石,後來賣 回來給伊,將近200 萬元,她是陸續跟伊買賣黃金,起訴書 所載之金額應該是把買賣鑽石的200 萬元混在一起了,伊是 介紹劉淑錦與他人買賣黃金,並不是與伊交易,伊也沒有幫 她操作黃金買賣;就王榕瑜部分,王榕瑜第一次是用600 萬 元左右買4 公斤黃金,4 公斤的黃金有實際交付給王榕瑜, 後來黃金下跌,她就將黃金寄放在伊這裡,需要買賣的時候 ,就由伊這邊直接交給買家黃金,每個月都有跟王榕瑜結算 買賣黃金的價金,伊有給王榕瑜1 萬至1 萬5 千元不等,後 來王榕瑜要將600 多萬元拿回去,伊說伊現在不方便,而且 黃金價格也下跌,現在拿回去也不划算,她就說要借給伊40 0 萬元,意思是連同之前600 萬元的錢,湊成1 千萬元當作 她借給伊的,4 公斤的黃金損失伊認了,還與王榕瑜簽了保



證保本投資合約書,所以此部分,伊只承認有向王榕瑜借款 400 萬元;就黃寶貴部分,黃寶貴是陸續跟伊買黃金,時間 、金額如起訴書所載,實體黃金都有在每次交易後,按照黃 寶貴的要求送到她家,之後,黃寶貴也有陸陸續續託伊賣黃 金,伊的認知,黃寶貴買的價值2200萬元的黃金,最後都託 伊賣掉了;就許燕玲部分,起訴書所載之金額是許燕玲陸續 匯給伊買黃金的錢,實體黃金也有交給她,許燕玲曾要求每 月要給她固定百分之三的營利,即每1 百萬元有3 萬元的營 利,但是伊沒有答應等語。被告李沛淇固坦承有在富登珠寶 店幫忙做生意、招待客人及幫林進定交付給黃雪惠劉淑錦王榕瑜黃寶貴等人款項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 法之犯行,辯稱:客人有沒有買黃金,都是林進定處理的, 伊不清楚,有沒有客人買黃金後,因黃金下跌,而要求林進 定賠償價差的情形,伊也不清楚,給黃雪惠劉淑錦、王榕 瑜、黃寶貴等人的錢,是紅利還是利息,伊並不清楚,有沒 有按月給付,伊也不清楚,林進定叫伊去伊就去等語。被告 賴秀鳳固坦承在富登珠寶店是在煮飯、照顧小孩等情,惟矢 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很少管店裡面的事 ,也不喜歡跟別人交談,林進定做的事情,伊都不清楚,附 表一所示之人,伊認識劉淑錦,與吳仁勇是朋友,王榕瑜黃寶貴許燕玲等人伊不熟,不認識黃雪惠等語。被告林函 臻固坦承自民國102 年7 月大學畢業後,開始在富登珠寶店 幫忙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只 是幫忙拿戒指去給師父鑲鑽石,或者拿同行工廠加工的飾品 去修理,偶爾會幫忙去匯款,伊有匯過給王榕瑜,但不知道 匯什麼款項等語。
貳、經查:
一、被告林進定部分:
㈠被告林進定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證人黃雪惠於本院審理時 具結證稱:「(問:跟林進定他們個人或是富登珠寶店有無 任何購買紀錄或金錢上往來?)101 年4 月份有投資200 萬 元。(問:200 萬元是怎麼投資?)林進定跟我說他會幫我 操作黃金買賣,他說錢可以交由他來投資黃金買賣,每個月 會給我6 萬元利潤。(問:他當時有無告訴妳這個要投資多 久?何時會給妳利潤或紅利?)我交付款項隔月他會每個月 付給我,當初他有給我2 張100 萬元支票,他說如果我不想 投資的話可以隨時軋進銀行。(問:妳實際上每個月是否都 有領到這6 萬元?)有。(問:從何時領到何時?)從101 年4 月份到102 年,詳細日期我忘了。(問:他是用何方式 給妳這6 萬元?)匯款到我的個人帳戶。(問:妳所有領取



的款項都是有進到妳帳戶,可從匯款紀錄上看出來?)對。 」、「(問:妳第一次跟黃寶貴去見林進定時,林進定就已 經跟妳提到有關於投資買賣黃金的事情,還是之後見面才講 的?)第一次見面就說了,林進定說他有在操作黃金買賣, 有多餘的錢可以交由他投資。(問:提示103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卷第20頁,妳於調查局稱『林進定跟你們表示說他有 在操作黃金買賣業務,可以提供一個保本的投資管道給投資 人,每投資100 萬元可以每個月固定領取3 萬元的紅利』, 他是否這樣跟你們講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是。(問: 林進定講的內容有強調保本以及每100 萬元可以每個月有3 萬元的紅利?)是。(問:林進定在跟妳講的過程中有無提 到借貸或是借款?有無提到妳如果有投資算是借給他錢去操 作黃金?)沒有。」、「(問:妳當時有評估如果每100 萬 元每個月固定領3 萬元的紅利,妳覺得是很高的利息?)對 ,高於當時一般的存款利率很多。(問:妳當時聽林進定這 樣講,妳有無想說為何會有這麼好的事情,為何有穩賺不賠 的生意?)有。(問:那妳為何還願意把錢投進去?)因為 當初他跟我說保本,又有開本票跟支票給我。(問:他有無 說如果你們交付多少投資金額,他會開相等額度的支票給你 們?)他有開,一開始是開兩張各100 萬元的支票給我。( 問:他開這兩張各100 萬元的支票給妳是何意思?)他沒有 填到期日,如果我不想投資的話,可以隨時軋進銀行把錢領 回來,我要兌現的時候可以自己填日期。(問:支票上有無 填寫發票日期?)沒有,日期空白,只有寫金額跟蓋發票人 的章。(問:日期空白,如果將來妳要去提示,日期何人填 ?)我可以自己填。(問:他的意思是說妳只要想讓支票兌 現時,妳就可以自己填日期?)對,如果我不想投資,可以 隨時填日期把錢領回來。(問:200 萬元妳是交給林進定本 人,還是李沛淇?)李沛淇。」、「(問:提示103 年度偵 字第26104 號卷第20頁反面,妳於調查站稱『101 年5 月18 日李沛淇就直接拿6 萬元現金到彰化給妳,這是妳第一次領 的紅利,是用現金支付給妳的,之後都是用匯款方式,從10 1 年6 月開始,都是匯到妳大村鄉農會00000000000000號帳 戶,每個月都會固定收到6 萬元紅利』,是否如此【提示並 告以要旨】?)是。(問:就妳認知妳的帳戶裡面每個月都 有6 萬元進帳,這是妳拿200 萬元去投資的紅利還是妳借給 林進定200 萬元的利息?)投資的紅利。(問:提示103 年 度偵字第26104 號卷第21頁,妳後來是一直到102 年10月10 日發現當月的紅利沒有進帳,妳才趕快打電話給黃寶貴,請 黃寶貴去問,後來林進定就改開了200 萬元的本票給妳,是



否如此【提示並告以要旨】?)對。(問:根據妳所述,每 投資100 萬元每個月固定領取3 萬元紅利,換算起來月投資 報酬率3%,年利率高達36% ,妳當初會同意把200 萬元交給 林進定,主要看重的是保本的部分還是年利率高達36% 的高 報酬率?)兩者都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8 至第114 頁反面)。
㈡證人吳仁勇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提示103 年度 偵字第26104 號卷第65至69頁,都是林進定開給你的支票, 為何他會開這些支票給你【提示並告以要旨】?)這些支票 開給我,一定是拿了我的現金,是林進定叫我投資買黃金, 我交給他一筆錢,他開成好幾張支票給我,加起來總額是我 交給他的金額,我每次交給他多少錢、收了哪些票我自己都 有紀錄。(問:他既然有開這麼多票給你,就表示他確實有 收到這些錢?)是。(問:這些票裡面有無包含利息錢?) 利息我都先扣了,他開這些票給我表示他有收到這些本金。 (問:你剛才說這些票的錢你都有交給林進定,都是要投資 黃金買賣的,不是你借錢給他?)是投資買黃金。」、「( 問:提示103 年度偵字第26104 號卷第62頁,你於調查站稱 『你是借款給林進定,他每次跟你借錢大概是100 萬元至30 0 萬元,每7 到10天結算黃金買賣,給付你的借款金額大約 是1 年33% 的年利率』,何謂每7 到10天結算黃金買賣【提 示並告以要旨】?)我剛才有說一個3 天,事實是7 到10天 ,這是林進定規定的時間點,他說要7 到10天,就等於每次 給他現金他就會開7 到10天的支票給我。那結算黃金買賣的 意思是比如說他今天要買1 公斤的黃金120 萬元,他的收價 若是115 萬元,他可以賺5 萬元,他就會跟我講一人一半, 或是給我2 萬元,這叫利差,他買進來就會有賺,他因為資 金不夠要我投資黃金。(問:他買進來都有賺這個是否還要 跟你分?)當然,錢是我的。(問:這個有無包含在你每次 交給他現金預扣的利差裡面?)比如1 公斤的行情是120 萬 元,他說7 到10天1 公斤的利潤有1 萬元,我就給他現金11 9 萬元,票還是開120 萬元,這是林進定已經先算好說7 到 10天黃金買賣賺的錢,這是我們算利差的基準。」、「(問 :剛才審判長提示給你的筆錄,『每7 到10天結算一次』, 你剛才說以當時每公斤黃金120 萬元,你就會先扣除利差? )對,8000元到2 萬元都有可能。(問:那7 到10天到期之 後,本金是否會拿回來?)會,會軋進去。(問:是否有本 金沒有拿回來,又繼續投入讓林進定操作的情形?)有,林 進定叫我不要軋。(問:除了當次本金7 天到10天就拿回來 ,你是交錢時就把利差扣下來,如果本金沒有拿回來的情況



下,每7 天到10天是否會再有一筆錢給你?)會,一樣是每 公斤120 萬元,8000元到2 萬元。」、「(問:到目前為止 他欠你的錢是否就是剛才給你看的那些支票?)還有很多, 不只那些,總共有4800萬元左右,他有開一張本票給我,本 票我沒有交出來給檢察官,本票我還要找。(問:剛才提示 給你看的103 年度偵字第26104 號卷第65至69頁,這些票是 他目前欠你的錢沒錯,這些都是本金?)是。(問:這4800 萬元的本票是否有包含起訴書講的3690萬6000元,是否之後 林進定的財務狀況跳票及資金狀況不良了,最後林進定跟你 彙算他有欠你4800萬元,所以開了一張本票?)是。」等語 (見本院卷三第118 至122 頁)。
㈢證人劉淑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跟富登珠寶有 無買賣或交易?)只有賣過一次黃金,就是家裡的飾金。( 問:本案妳提告訴時表示有向富登珠寶的林進定投資黃金買 賣,這是何時開始的?)很久了我忘記正確時間,但匯款紀 錄每一筆都很清楚。(問:就妳的認知,妳拿錢給林進定的 部分是拿錢去投資還是拿錢去買黃金?)拿錢讓他操作投資 ,因我沒有實際拿到黃金過。(問:提示103 年度他字第12 49號卷第144 頁及反面,妳之前是否曾於調查站講過『一開 始林進定跟妳招攬黃金的投資,他表示黃金投資很好賺,如 果妳加入該投資不會有黃金漲跌的問題,就算黃金價格跌了 ,他還是照樣會給妳固定的紅利報酬,大概是每100 萬元每 月可以賺到2 萬多元的紅利,算起來大概1 年的報酬率可以 超過20% 』【提示並告以要旨】?)是。(問:妳後來同意 投資的原因是因為林進定跟妳講說即使黃金價格跌了,他還 是照樣會給妳固定的紅利,而且可以高達每年20% 以上,妳 是否因為聽到林進定這樣講,才決定要投資的?)對。(問 :提示103 年度他字第1249號卷第18至20頁,妳為何會拿到 這8 張富登銀樓開給妳的支票【提示並告以要旨】?)投資 黃金多少錢,林進定就會開等額的支票給我,他開的票期會 押1 個星期之後。」、「(問:林進定說他是介紹妳跟別人 買賣黃金,不是跟他買賣黃金,是否如此?)我是跟林進定 買黃金的,我不認識別的買賣黃金的人。(問:提示103 年 度他字第1249號卷第60頁反面,妳於偵查中稱『林進定有跟 妳說票軋進去也可以,要拿回實體黃金也可以』,所謂拿回 實體黃金的意思是否就是把妳的錢當作是去買賣黃金【提示 並告以要旨】)?我只有拿過一次黃金,是很早以前的,跟 起訴書的跟801 萬9100元沒有關係,從此之後沒有再拿過實 體黃金了。(問:提示103 年度他字第1249號卷第60頁,妳 於偵查中稱『每100 萬元會有2 萬多元的報酬,每個月匯款



到土銀帳戶,金額1 萬3000元到3 萬多元都有』,意思是說 當時的投資金額沒有那麼大,不是800 多萬元一直放在那裡 ,有時有拿回來,有時再去投資的意思【提示並告以要旨】 ?)是。(問:如果當月份的投資金額少,就只有拿到1 萬 3000多元,但是比例上大概都是100 萬元會有2 萬多元?) 對。」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5 頁反面至第139 頁反面)。 ㈣證人王榕瑜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提示103 年度 他字第1249號卷第139 頁反面,妳於調查站稱『妳經由劉淑 錦的介紹認識林進定之後,他後來跟妳講說他們珠寶店有一 個實體黃金的投資,只要每投資100 萬元,每個月可以領回 3 萬元紅利,即使是黃金牌價跌了,他也不會減少報酬,所 以妳就在101 年7 月19日投資了608 萬元,每個月領取的紅 利大概是11萬元至16萬元不等』,調查站筆錄陳述是否為真 實【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真實的,林進定有開支票給我 。(問:除了一開始交付的608 萬元以外,妳後來是再給他 400 萬元還是392 萬元?)我拿400 萬元現金去,這是給林 進定400 萬元時,當場所拍攝的照片(庭呈照片1 張)。( 問:妳拿現金去的那天,就是你們簽寫保證保本投資合約書 當天?)對,就是102 年3 月21日。(問:為何妳之前沒有 想要寫保證保本投資合約書,到這天才想要寫保證保本投資 合約書?)因我之前投資608 萬元已經有一些紅利會遲延收 到,或是他們會一直催我加碼,我感覺有點奇怪不太安心, 我想把錢拿回來,是林進定主動提議要給我一個保障。(問 :608 萬元加400 萬元應該是1008萬元,為何合約書上寫的 是1000萬元?)後來8 萬元有退回來給我,最後交給他的總 數是1000萬元沒錯。(問:扣掉他還妳的8 萬元,妳後來交 給他的應該是392 萬元?)對。」、「(問:提示103 年度 他字第1249號卷第141 頁,這張101 年7 月19日的收據,上 面的金額是否少了一個『萬』字【提示並告以要旨】?)這 是林進定寫的,是少了一個『萬』字。(問:妳剛才有說每 100 萬元約有3 萬元的紅利,這是林進定跟妳說的還是劉淑 錦跟妳說的?)林進定,這件事情劉淑錦沒有介入。(問: 提示103 年度他字第1249號第139 頁反面,『後來劉淑錦就 向我表示該珠寶店有一項實體黃金的投資,只要投資100 萬 元,每個月可以取回新台幣3 萬元的紅利』,請確認這是林 進定還是劉淑錦跟妳說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是林進定 跟我講的,劉淑錦是後來才知道我有去投資。(問:提示10 3 年度他字第1249號第60頁,妳回答檢察官的是每個月可領 11萬元到17萬元,剛剛妳回答審判長的是11萬元到16萬元, 請妳確認是11萬元到16萬元,還是11萬元到17萬元【提示並



告以要旨】?)我不記得,差不多是這個金額。(問:以60 8 萬元的整數600 萬元來說,3%大約是18萬元,不管是11萬 元到16萬元還是11萬元到17萬元,獲利都低於3%,被告林進 定有無跟妳說過什麼?)沒有,有時候我去拿錢不是跟林進 定拿,有時候是我去銀樓跟賴秀鳳拿,或是林函臻、林佳穎 他們拿來給我,我實際上跟林進定拿錢的次數很少,所以都 沒有講,他說多少我就收了沒有再多問。(問:妳有無跟他 說妳希望達到的紅利標準是到3%?)沒有,是他跟我講說可 以這樣給我,但實際上沒有拿到那麼高,後來他改成2.8%。 (問:在608 萬元的階段,投資報酬妳都是領現金回來?) 大部分都現金。(問:增加到1000萬元時,已經增加到月利 率2.8%,是否也是領現金?)有時候現金,大部分都是林函 臻告訴我她匯了,獲利2.8%的部分領了大約8 個月。」等語 (見本院卷三第143 頁至第145 頁)。
㈤證人黃寶貴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根據妳在調查 局筆錄稱,妳的第一筆投資是98年6 月2 日100 萬元,每一 次大概領取1 萬5000元到1 萬9000元,每一次是否指每個月 的意思?)是。(問:妳第一筆98年6 月2 日投資100 萬元 之前,林進定是否就已經有先跟妳講好他每個月要給妳多少 % 的利息,還是妳先投資了100 萬元,但是他每個月匯給妳 的紅利大概就是1 萬5000元到1 萬9000元之間,是何種狀況 ?)他沒有跟我說幾% ,匯進來的錢就是這樣的金額,我也 不知道他是如何算出來的。(問:提示103 他字第1249號第 148 頁反面,妳於調查局筆錄中稱,他先跟妳講按月給紅利 ,紅利多少他自己計算,但就是每投資100 萬元大概是1 萬 元到2 萬元的紅利,妳是否因為聽到他講這句話,妳才答應 在98年6 月2 日投資100 萬元【提示並告以要旨】?)對, 他沒有跟我講幾% ,但他說最少會有1 萬元到2 萬元的紅利 ,後來匯進來大概就是1 萬5000元到1 萬9000元。(問:提 示103 他字第1249號第149 頁反面,妳於調查局筆錄中稱, 到了後期林進定給妳的投資報酬率越來越高,後來有到每個 月3%,是否如此【提示並告以要旨】?)對。」、「(問: 妳從98年6 月2 日投資100 萬元開始到最後不包含黃雪惠的 200 萬元,妳總共是投資了2200萬元?)對,我每次都是匯 款的。(問:提示103 他字第1249號卷第33頁到38頁反面, 這些支票是否是林進定開給妳的【提示並告以要旨】?)對 ,這是跳票之前開給我的,這些票是我投資,他沒有讓我拿 黃金回來,所以他就先開支票給我,不然我投資在那邊一點 保障都沒有。(問:提示103 他字第1249號卷第39頁到39頁 反面,這4 張本票有他開給張維棣及黃雪惠的,他開立2400



萬的本票原因為何【提示並告以要旨】?)這是他跳票之後 開的,是支票還沒有兌現的2200萬元及黃雪惠的200 萬元。 (問:提示103 年偵字第13296 號卷第48頁,檢察官問妳說 妳跟林進定之間是借貸還是投資,妳回答說是投資,妳只是 買黃金放在他那裡讓他操作,從中賺差價,妳沒有跟他借過 錢,那林進定有無跟妳借過錢【提示並告以要旨】?)沒有 ,我純粹是投資黃金買賣,是賺他給我的紅利。」等語(見 本院卷三第200 頁反面至第202 頁反面)。 ㈥證人許燕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提示104 年偵 字第18919 號卷第59頁反面及60頁,妳之前在太平分局稱『 因為林進定一直鼓吹妳投資黃金買賣,且說投資黃金買賣有 固定的營利,絕對不會有損失,所有損失的部分由他吸收, 每投資100 萬元每個月就有2.5%到3%的不等營利,你們有約 定每個會固定會有3%的營利即每100 萬元有3 萬元的固定營 利』,上開所述是否都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是。( 問:妳是否因為林進定跟妳講了這些話妳才願意把錢交給他 去投資黃金?)對。(問:依妳今日庭呈資料,100 年9 月 20日投資48萬5000元,101 年1 月17日投資47萬5000元,10 1 年10月5 日投資50萬元,101 年12月21日投資47萬5000元 ,101 年12月21日投資48萬5000元,102 年1 月9 日投資8 萬5000元,102 年1 月15日投資48萬5000元,102 年7 月8 日投資97萬元,102 年9 月26日投資50萬元,102 年10月14 日投資47萬8000元,這些妳都有匯款證明?)都有,總共加 起來是643 萬8000元。(問:妳匯出去的錢就是妳實際交給 他的本金?)對。(問:他說固定每個月要給妳每100 萬元 3%的利息,紅利他是用現金給妳還是開票?)開票,代收票 匯到我第一銀行裡面(庭呈資料1 份)。(問:所以這張裡 面的票的紀錄就是妳從100 年7 月20日到102 年10月14日妳 所有投資的獲利都在這裡面?)對,我不記得他有沒有用現 金給我過。」、「(問:提示104 年偵字第18919 號卷第60 頁反面,妳在太平分局曾稱,妳投資之後林進定有告訴妳說 對外面的人要說是借的錢,有一次妳要來出庭時,林進定李沛淇賴秀鳳還把妳找到珠寶店裡面,教妳出庭要如何講 ,叫妳要聰明點,說妳匯款的錢是購買黃金,是否真有此事 【提示並告以要旨】?)是。(問:實際上妳跟他的關係是 否為借貸關係?)不是,我是投資黃金。」等語(見本院卷 三第195 至197 頁)。
㈦綜合勾稽上述證人等之證述,其等所陳之客觀事實,均是將 錢交予被告林進定從事黃金買賣之操作,並約定一定比例或 金額之紅利或投資報酬,除保本外猶有保證獲利之情,復有



如附表一、三、四所示之支票、本票、匯款紀錄及保證保本 投資合約書等證據資料明細在卷可佐,是上開證人等之供述 ,即難認有何瑕疵可指,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李沛淇部分:
㈠被告李沛淇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證人黃雪惠於本院審理時 具結證稱:「(問:當時跟妳介紹黃金投資時,除了林進定 之外,還有何人在旁幫忙?)有,李沛淇,其他人沒有。( 問:妳的錢是交給何人?)李沛淇。(問:6 萬元有無每個 月都固定轉到妳戶頭?)有時候林進定會比較慢,我會打電 話通知他,他就會匯進來。(問:妳打電話通知,是何人接 的?)李沛淇,有時候是林進定,其他人沒有。」、「(問 :林進定在跟妳介紹保本投資管道時,李沛淇賴秀鳳、林 函臻有無在旁邊?)賴秀鳳有在店裡但沒有參與我們談話, 李沛淇有在旁邊參與我們講話,李沛淇有講到投資黃金操作 也有講到這是穩賺不賠的生意,至於林函臻有沒有在旁邊我 沒有印象。(問:2 張支票是否是林進定親自交給妳?)李 沛淇交給我的。(問:妳200 萬元交給李沛淇之後,她隔多 久才交支票給妳?)隔幾天,當時好像是託我姑姑黃寶貴交 給我的,我聽我姑姑說是李沛淇交給她的。」等語(見本院 卷三第110、113頁及反面)。
㈡證人黃寶貴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黃雪惠投資了 多少?)200 萬元。(問:她的利潤如何算?)我不知道, 都是她直接跟林進定說。(問:妳買賣黃金是只有跟林進定 說,還是還有跟何人接觸?)其實他們全家人都知道,因為 我們家是開餐廳,他們全家跟親戚都有來過我的餐廳跟我家 ,買賣黃金是跟林進定說,曹婉萱、林佳穎、林函臻、李沛 淇都跟我說林進定絕對會幫妳賺錢。(問:黃雪惠的錢沒有 經過妳?)沒有。」、「(問:第一次向妳招攬的人是誰? 有何人在場?)第一次林進定賴秀鳳李沛淇都在場,李 沛淇有說叫我錢放著讓林進定幫我賺錢,時間很久我忘記賴 秀鳳有無鼓吹我。(問:在投資的過程中,在庭四位被告分 別有做何事?)林進定一天到晚打電話叫我投資,林函臻也 有打電話叫我投資,說林進定保證讓我賺錢,李沛淇跟林佳 穎會拿紅利來給我,李沛淇也會跟我說黃金的漲跌,我去他 們店裡時賴秀鳳曾經有拿紅利給我,票都是他們開好之後李 沛淇拿來給我的,我不曾去他們店裡拿過票。」、「(問: 黃雪惠200 萬元的部分,她上次來做證時稱,她是自己拿去 給林進定,但是林進定說那200 萬元是妳轉交給他的,情況 是如何?)當天黃雪惠拿現金到我家,李沛淇那天晚上也有 來我家,李沛淇就直接把錢帶回去了,李沛淇來拿錢的時候



黃雪惠也在場。(問:妳於調查局筆錄中稱,拿紅利現金給 妳的還有李沛淇林函臻也有直接拿去給妳?)對,還有林 佳穎、曹婉萱。」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9 頁反面、第200 頁及反面、第201 、202 頁及反面)。
㈢證人劉淑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妳跟林進定投 資黃金的過程中,除了跟林進定有接觸之外,跟其他人有無 接觸?)有些支票是賴秀鳳拿給我的,之前也有跟李沛淇接 觸,她打電話通知我說我投資的錢要匯到哪個帳戶,林函臻 都是去我先生公司拿我黃金投資的支票,或是去拿不夠的餘 額款項,比如說我今天銀行轉帳只能轉200 萬元,超過200 萬元的部分她就去工廠拿現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9 頁)。
㈣證人王榕瑜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妳當時花了60 8 萬元買了4 公斤的黃金,然後把4 公斤的黃金交給林進定 去投資,妳的意思是否如此?)我從來沒有看到黃金,他只 有寫紙條給我,我問他為何沒有黃金,他說我如果拿回去, 要賣的話會來不及,放在他那裡他要賣比較快,李沛淇也跟 我說黃金的漲跌時間很快,如果我拿回去會來不及賣。(問 :妳當時會願意去投資黃金的原因,是因為他告訴妳說這個 他們來操作可以賺錢?)對,林進定李沛淇林函臻都有 跟我講過,說林進定從13歲就開始做銀樓,他非常熟悉,看 國際盤他可以操作,那我的確是不懂所以我才相信他。」、 「(問:妳後來有在102 年3 月左右增加投資,當時為何會 跟他簽保本保證合約書?)因為在跟林進定交易608 萬元的 階段當中,比如說約定10號要給我多少錢,我常常是到13、 14號還沒有看到錢,另外他突然間會講說這個月只有11萬元 ,第2 個月13萬元,第一個是他給錢的時間沒有準時,第二 個在這當中林進定李沛淇林函臻常常打電話給我要我再 投資,李沛淇會打電話問我有沒有空,要我從北京匯錢給他 們,常常這樣子,我覺得這應該是不正常的買賣狀態,所以 到了3 月份我想把608 萬元撤出來,我覺得有風險。但當時 林進定李沛淇林函臻就跟我講說這個現在很好賺,利潤 很好,叫我幫忙賺,且林進定跟我講說他女兒林函臻要畢業 了,他要把事業交給他女兒,要我像栽培我孩子一樣來栽培 她,另外林進定李沛淇無數次的跟我講說他們的背後有委 員在做他們的大老闆,還有一個黃總裁的錢都是上億的,我 這一點錢而已,叫我不用擔心,林進定就叫我再增加到一個 整數,看我要什麼保證他給我,他就給我一個固定利率,我 就問他要給我什麼保證,他才提說寫一張保證書給我,才會 有那份保證書,我想說這樣或許再給他一個機會,我才會再



投入,投入400 萬元之後有簽了保本合約,就等於這件事情 都是林函臻在負責,所以從那天開始很多事情都是林函臻跟 我聯絡,這中間李沛淇也是會打電話給我,或是我會去跟賴 秀鳳拿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41 、142 頁)。 ㈤證人許燕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與被告接觸黃 金買賣的過程中,除了林進定之外,妳有無接觸過賴秀鳳李沛淇林函臻?)四個人我都有接觸,賴秀鳳是開紅利的 票給我,李沛淇有打電話問我買黃金的錢匯過去了沒,林函 臻是開本金的票給我,我的票裡面有她的字跡,上面沒有押 日期,她說我隨時要領都可以,只要自己填寫日期就好了。 」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7 頁)。
㈥足徵,被告李沛淇不僅與被告林進定負責遊說投資人加入投 資,並為主要收受款項之人,尚兼及分送紅利等工作,是其 地位顯然僅次於被告林進定,可謂其左右手,至堪認定;復 有如附表一、三、四所示之支票、本票、匯款紀錄及保證保 本投資合約書等證據資料明細在卷可佐。
三、被告賴秀鳳部分:
㈠被告賴秀鳳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證人吳仁勇於本院審理時 具結證稱:「(問:你每次交給他的錢是用現金還是匯款? )現金為主,也有匯款,主要是林進定的女兒林函臻、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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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