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270號
TCDM,104,訴,1270,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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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
度偵緝字第1711、1712、1713、1714、1715號),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俊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俊彥鎮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鎮添公司;址設臺中市○ ○區○○街000 巷00號4 樓)及鎮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鎮 立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2 樓)之實際負責人, 鎮添公司及鎮立公司並分別由劉振樹薛永龍擔任登記負責 人;劉振樹、詹亿弘、林清漢則分別係介石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介石公司;址設臺中市○○區○○巷00○00號2 樓)、 中華住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住屋公司;址設臺中 市○區○○路000 ○0 號)及百川企業社(址設臺中縣○○ 區○○路00號)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 商業負責人,而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憑證之義務,劉俊彥竟與 劉振樹(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84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 定)、薛永龍(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中簡字第2225號判決判 處罪刑確定)、詹亿弘(原名詹凡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 訴字第299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林清漢(業經本院以10 0 年度中簡字第1667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分別為下列行為 :
(一)劉俊彥劉振樹薛永龍、詹亿弘各均明知鎮添公司於民 國94年1 月起至95年4 月間;介石公司於92年3 月起至95 年4 月間;鎮立公司於94年1 月起至95年4 月間;中華住 屋公司自94年7 月起至9 月間,各未與附表編號1 所示之 營業人有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商業負責人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 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任由劉俊彥連續虛開無實際交易之 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時間、數量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予 附表編號1 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貨憑證使用,並經上開



營業人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上開營業人以不正 當方法逃漏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營業稅額(此部分不實統 一發票之申報營業稅日期,均在95年7 月1 日之前);復 明知鎮添公司、介石公司、鎮立公司、中華住屋公司各於 上述期間,亦分別無向如起訴書附表㈠、㈢【編號9 其中 95年5 至6 月及編號12之發票除外】、㈤【編號4 、6 及 編號5 其中95年5 至10月部分之發票除外】、㈦所示營業 人進貨之事實,而由劉俊彥取得如上開起訴書附表㈠、㈢ 、㈤(扣除上揭除外部分)、㈦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 一發票,分別充當鎮添公司、介石公司、鎮立公司、中華 住屋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 金額及稅額,藉此規避稅捐機關查緝勾稽其填製不實發票 而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劉俊彥劉振樹於95年5 月至96年10月間,依不同幫助逃 漏稅捐之對象,並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 個月為1 期而 分別起意,就各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 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介石公司並無與附表編 號2 至20所示之營業人有實際銷貨之事實,由劉俊彥虛開 無實際交易之介石公司如附表編號2 至20所示之時間、數 量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予附表編號2 至20所示之營業人 ,充作進貨憑證使用,嗣如附表編號2 至20所示營業人, 各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持向 稅捐機關辦理申報營業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劉俊彥劉振樹即以此方式分別幫助納稅義務 人即如附表編號2 至20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各期發票明 細、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編號2 至20所示);復均明 知介石公司於同期間,亦無向如起訴書附表㈢編號9 、12 所示營業人進貨之事實,而由劉俊彥取得各該編號附表所 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起訴書附表㈢編號9 僅其 中95年5 至6 月部分),充當介石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藉此規避稅捐 機關查緝勾稽其填製不實發票而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 性。
(三)劉俊彥薛永龍於95年5 月至96年10月間,或依不同幫助 逃漏稅捐之對象,並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 個月為1 期 而分別起意,就各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 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或僅係共同基於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鎮立公司並無與附表編號21至 48、55所示之營業人有實際銷貨之事實,由劉俊彥虛開無 實際交易之鎮立公司如附表編號21至48、55所示之時間、 數量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予附表編號21至48、55所示之 營業人,充作進貨憑證使用,嗣如附表編號21至48、55所 示營業人,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 內,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營業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劉俊彥薛永龍即以此方式分別幫助 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編號21至48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各 期發票明細、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編號21至48所示; 而附表編號55所示之營業人雖與鎮立公司間無實際之銷貨 事實,惟渠等係與他人有實際交易而經第三人取得鎮立公 司發票,是該等營業人據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無逃漏 營業稅,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並未起訴認為構成幫助逃漏營 業稅,故應予除外,參起訴書附表㈥之註記欄);復均明 知亦無向如起訴書附表㈤編號4 至6 所示營業人進貨之事 實,而由劉俊彥取得各該編號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 發票(起訴書附表㈤編號5 僅其中95年5 至10月部分), 充當鎮立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 進項金額及稅額,藉此規避稅捐機關查緝勾稽其填製不實 發票而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四)劉俊彥與林清漢及珈正會計事務所(址設臺中市○○區○ ○路0 段00巷00號)之負責人吳玲箏(業經本院以100 年 度中簡字第1677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於96年11至12月 間,依不同幫助逃漏稅捐之對象,並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 每2 個月為1 期而分別起意,就各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百川 企業社並無與附表編號49至54所示之營業人有實際銷貨之 事實,由吳玲箏媒介劉俊彥與林清漢認識後,即共同虛開 無實際交易之百川企業社如附表編號49至54所示之時間、 數量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予附表編號49至54所示之營業 人,充作進貨憑證使用,嗣如附表編號49至54所示營業人 ,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持向 稅捐機關辦理申報營業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劉俊彥與林清漢、吳玲箏即以此方式分別幫助 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編號49至54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各 期發票明細、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編號49至54所示)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 性。
二、證據:
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證據(如附件)外,另補充「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之自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 稽徵所105 年6 月24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第1052507068號 書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5 年7 月20日中區國 稅民權銷售字第1050605592號書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05 年7 月29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50009196號書函暨附件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 年11月29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500143 28號書函暨附件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 年6 月14日中 區國稅四字第1061008877號書函暨所附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單」。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劉俊彥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 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 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
(一)新舊法比較
⒈查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於同年2 月2 日公布,於95 年7 月1 日施行。被告劉俊彥如附表編號1 所示行為後, 法律已變更,是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 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其目的 係為與刑法第1 條規定之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貫徹法律禁 止溯及既往原則之精神,乃修正為「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並兼採有利行為人之立場,採「從舊從輕」原則。惟該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於新法施行後,應逕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 「從舊從輕」之比較。並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 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經查:
①刑法第28條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 為正犯」,經修正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亦即將共同正犯限縮僅於參與「實行」階段 者始有其存在。
②想像競合犯部分,新法第55條但書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



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
③被告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 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 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 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該條例 已廢止)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 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或 200 元或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 幣300 元或600 元或900 元折算為1 日。惟95年7 月1 日 修正公佈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 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 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 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 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配合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 條之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④被告如附表編號1 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業於95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修正前規定為:「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相較,自以修正前 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 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 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新法之規定對 被告並無較為有利之情形,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⑤另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部分裁判之易科罰金標準係 依舊法諭知,另部分裁判則依新法諭知,合併定刑後之易 科罰金標準,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意旨,應以最有利 於受刑人之標準折算(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87號、98 年度台非字第18號判決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 部分之易 科罰金及附表2 至55之易科罰金,係分別依舊法諭知及依 新法諭知,則依上開說明,被告合併定刑後之易科罰金標 準,應以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標準折算,亦即應適用95年 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



900 元折算1 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予敘明。 ⑥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 法第2 條第1 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行為 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是關於被告如附表 編號1 所示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等相關規定。 ⒉其次,被告如附表編號1 所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之罪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施行, 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其就該條法定刑中關於罰金 部分,由「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 應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款規定加以處罰。是被告如附表編號1 所為, 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如附表編號2 至 54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如附表編號 55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二)被告與與劉振樹薛永龍、詹亿弘、林清漢及吳玲箏分別 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 部分,被告雖非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犯罪主體(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依刑法第28條 、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
(三)罪數:
⒈被告就同一統一發票而犯上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 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2 罪間,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 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⒉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 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 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 、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 ,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 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 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 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



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 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101 年度台上字第32 75號判決、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本案就附表編號2 至54部分,應以統一發票開立、收受「 對象」、期別之不同分別論以數罪。原起訴意旨雖認係集 合犯,然此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以每一公司每期申報營業 稅為罪數為計算基準(見本院卷第110 頁);而被告所為 針對同一對象就同一申報期別之期間內所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其於同一申報期間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 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 ⒊至附表編號55部分,雖鎮立公司虛偽開立發票而交付之營 業人有所不同,然因各該營業人並未有逃漏稅捐之情況, 被告就此部分僅涉鎮立公司內部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 ,業如前述,是各次開立發票交付各該營業人之行為,其 獨立性即未若前揭尚包含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而得依 申報營業稅「期別」之不同,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 計算基準,是被告就附表編號55部分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犯行,其時、空密接,應認係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 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檢察官亦當庭補充此部分論以 接續犯;見本院卷第146頁反面)。
(四)另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 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按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被告前開犯行之沒 收,應適用本案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 之規定而為裁判。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修正前、 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後)第28 條、(修正前、後)第31條第1 項、(修正前、後)第55條 、(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 、後)第47條第1 項、(修正前、後)第41條第1 項前段、



(修正前)第41條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 4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第7 條、第9 條。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 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 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 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開立公司 │ 對象 │發票年月(申報│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罪 刑 │
│ │ │(營業人) │期別)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1 │鎮添實業有限│榮民工程股份│94年5、6月 │ 5 │483,750 │24,190 │劉俊彥共同連續商業負│
│ │公司 │有限公司臺北│ │ │ │ │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
│ │ │地下鐵施工處│ │ │ │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榮民工程股份│94年2月 │ 1 │63,518 │3,176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 │有限公司營建│ │ │ │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 │施工處 │ │ │ │ │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
│ │ │全德營造有限│94年1月 │ 1 │41,486 │2,074 │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公司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日。 │
│ │ │翔冀營造有限│94年1月 │ 2 │78,050 │3,903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巨燁營造股份│94年1月 │ 1 │17,920 │896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錦成工程行 │94年1月 │ 1 │93,600 │4,680 │ │
│ │ │ │ │ │ │ │ │
│ │ ├──────┼───────┼──┼──────┼──────┤ │
│ │ │億宏營造股份│94年1月 │ 2 │371,000 │18,55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大丰砂石股份│94年1月 │ 5 │620,225 │31,012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振棠營造有限│94年6月 │ 1 │80,003 │4,00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山鈺營造有限│94年6月 │ 1 │12,750 │638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力泰瓦斯設備│94年12月 │ 1 │463,500 │23,175 │ │
│ │ │工程股份有限├───────┼──┼──────┼──────┤ │
│ │ │公司 │95年1月至4月 │ 8 │2,384,180 │119,209 │ │
│ │ ├──────┼───────┼──┼──────┼──────┤ │
│ │ │清雲營造工程│94年10月至12月│ 2 │324,675 │16,234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豐勝工程有限│94年12月 │ 1 │200,000 │10,00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統智工程有限│94年9月 │ 1 │353,430 │17,672 │ │
│ │ │公司 │ │ │ │ │ │
│ │ ├──────┼───────┼──┼──────┼──────┤ │
│ │ │立景營造有限│94年8月 │ 1 │280,000 │14,00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振昇營造有限│94年9月 │ 1 │63,000 │3,15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漢軒營造工程│94年12月 │ 1 │733,650 │36,683 │ │
│ │ │有限公司 ├───────┼──┼──────┼──────┤ │
│ │ │ │95年1月 │ 1 │34,800 │1,740 │ │
│ │ ├──────┼───────┼──┼──────┼──────┤ │
│ │ │天旻工程有限│94年8月至9月 │ 2 │169,890 │8,495 │ │
│ │ │公司 │ │ │ │ │ │
│ │ ├──────┼───────┼──┼──────┼──────┤ │
│ │ │永祥營造工程│94年12月 │ 2 │609,000 │30,45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忠來工程行 │94年12月 │ 3 │1,000,180 │50,010 │ │
│ │ │ ├───────┼──┼──────┼──────┤ │
│ │ │ │95年1月 │ 3 │1,000,180 │50,010 │ │
│ │ ├──────┼───────┼──┼──────┼──────┤ │
│ │ │佳祥營造工程│94年12月 │ 1 │87,150 │4,358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俊昇興業股份│94年11月 │ 2 │1,000,000 │50,00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宏橋工程行 │94年9月 │ 1 │86,250 │4,313 │ │
│ │ │ │ │ │ │ │ │
│ │ ├──────┼───────┼──┼──────┼──────┤ │
│ │ │宗記開發有限│94年11月 │ 3 │834,180 │41,709 │ │
│ │ │公司 │ │ │ │ │ │
│ │ ├──────┼───────┼──┼──────┼──────┤ │
│ │ │振偉企業行 │94年9月 │ 12 │1,597,235 │79,861 │ │
│ │ ├──────┼───────┼──┼──────┼──────┤ │




│ │ │宇輝實業股份│94年1月至4月 │ 4 │4,570,000 │228,50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曹科股份有限│95年1月 │ 1 │70,000 │3,50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秉鉅工程股份│95年1月 │ 1 │18,000 │90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十方有限公司│95年1月 │ 1 │85,714 │4,286 │ │
│ │ ├──────┼───────┼──┼──────┼──────┤ │
│ │ │可喜有限公司│95年1月 │ 2 │66,666 │3,334 │ │
│ │ ├──────┼───────┼──┼──────┼──────┤ │
│ │ │鉅邦營造有限│95年4月 │ 3 │328,360 │16,418 │ │
│ │ │公司 │ │ │ │ │ │
│ │ ├──────┼───────┼──┼──────┼──────┤ │
│ │ │華豊儀電工程│95年1月 │ 1 │30,476 │1,524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泓順工程有限│95年3月至4月 │ 4 │669,400 │33,47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秀龍營造有限│95年1月 │ 1 │500,000 │25,00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台糖營造股份│95年1月至2月 │ 3 │111,065 │5,553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冠陽欣業有限│95年1月 │ 1 │20,000 │1,00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上大清潔有限│95年1月 │ 1 │123,810 │6,19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鑫高峰實業有│95年2月 │ 1 │663,500 │33,175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競研企業有限│95年2月 │ 1 │518,160 │25,908 │ │
│ │ │公司 │ │ │ │ │ │
│ │ ├──────┼───────┼──┼──────┼──────┤ │




│ │ │慶利鑫實業有│95年2月 │ 1 │612,000 │30,600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宏成鑫實業有│95年2月 │ 2 │999,990 │50,000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三野國際企業│95年4月 │ 1 │109,571 │5,479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介石營造有限│戶騰生活科技│94年1月至2月 │ 3 │1,500,000 │75,000 │ │
│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國雍營造工程│92年5月至6月 │ 3 │809,108 │40,455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堅信營造有限│92年7月至8月 │ 1 │377,290 │18,865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大陸工程股份│93年9月 │ 1 │604,594 │30,23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唯翔營造有限│94年7月至8月 │ 4 │1,332,531 │66,627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博榮營造有限│93年10月至11月│ 2 │1,553,222 │77,661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尚謙企業有限│93年10月 │ 1 │930,000 │46,50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証豐壓送工程│93年12月 │ 5 │33,000 │1,65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清雲營造工程│94年11月至95年│ 2 │314,170 │15,709 │ │
│ │ │股份有限公司│2月 │ │ │ │ │
│ │ ├──────┼───────┼──┼──────┼──────┤ │
│ │ │可喜有限公司│94年12月 │ 2 │71,428 │3,572 │ │
│ │ ├──────┼───────┼──┼──────┼──────┤ │
│ │ │日南工程有限│93年12月至94年│ 2 │864,270 │43,214 │ │
│ │ │公司 │1月 │ │ │ │ │




│ │ ├──────┼───────┼──┼──────┼──────┤ │
│ │ │興晉益營造有│92年8月至9月 │ 1 │153,721 │7,686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良荃企業有限│94年12月 │ 1 │60,000 │3,00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統智工程有限│93年9月至94年9│ 2 │601,944 │30,097 │ │
│ │ │公司 │月 │ │ │ │ │
│ │ ├──────┼───────┼──┼──────┼──────┤ │
│ │ │立景營造有限│94年10月 │ 1 │415,880 │20,794 │ │
│ │ │公司 │ │ │ │ │ │
│ │ ├──────┼───────┼──┼──────┼──────┤ │
│ │ │鴻緯工程行 │94年4月 │ 1 │78,667 │3,933 │ │
│ │ ├──────┼───────┼──┼──────┼──────┤ │
│ │ │磊慶營造股份│93年1月至7月 │ 8 │4,841,000 │242,05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笙晨豪開發有│94年12月 │ 4 │2,400,000 │120,000 │ │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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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鼎開發實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戶騰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成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盛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