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3年度,15號
TCDM,103,智訴,15,2017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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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智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國華
      林士儀
      江崇文
      陳炳麟
      洪天志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陳鑫傑
選任辯護人 范綺虹律師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蔣志陽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續字第352號、103年度偵字第28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 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 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 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 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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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