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94號
PHDV,106,司促,794,20171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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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94號
債 權 人 林國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慧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9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3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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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