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06年度,55號
CTDV,106,訴聲,55,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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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鄭秀容
相 對 人 邱春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106年訴字773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及第6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參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 訟法第254條修正理由第4點:「為免原告濫行聲請,應令其 就本案請求負釋明之責,此已包括起訴須為合法且非顯無理 由,現行條文第5項關此部分,自無規定必要,爰增訂第6項 前段」。則依此條項聲請發給起訴證明者,須原告起訴合法 且非顯無理由,始足當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6年10月 23日以106年度訴字第773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是聲請人起 訴尚難謂為合法,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前開發給起訴證明規 定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核與民事訴訟 法第254條第5項及第6項前段規定之要件不符,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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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