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73號
CTDV,106,訴,773,2017102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3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鄭秀容
被   告 邱春遊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 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8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400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 送達原告,案經原告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6年度重抗字第38號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有該案卷宗 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