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7號
原 告 李金蓮
訴訟代理人 曹蘇芳
被 告 謝宗勳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00號2 樓(已於民國106年7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另被告及其所加入之詐欺集團施用詐術及原 告交付金錢之結果發生地係在台中市,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考量原 告係遭被告及其所加入之詐欺集團詐騙之人,原告始為應受 保護之受損害人,為保障原告之訴訟利益及方便原告訴訟, 爰依職權依民事訴訟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由臺 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