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明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頂科技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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