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07號
CTDV,106,補,707,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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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劉寶玉
被   告 許輝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寶玉許輝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17,9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6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9,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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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