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許凱泰即信東電機行
原告與被告陞豊造船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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