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97號
CTDV,106,補,697,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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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涂新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頂尖光學眼鏡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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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