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郭金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瑞光、曾蔡篦、
曾治憲、曾治中、曾于容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5人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5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