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96號
CTDV,106,補,696,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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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郭金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瑞光曾蔡篦
  曾治憲曾治中曾于容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5人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5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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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