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85號
CTDV,106,補,685,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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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廖木輝
原告與被告羅黃華英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98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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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