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1號
再審原告 許家明
再審被告 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芬弦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再審
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
確定判決不服,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9,330元,上訴程序應繳納之裁判費
用為3,975元,故本件再審之訴應徵之裁判費為3,9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李姝蒓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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