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30號
CTDV,106,補,330,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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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王瑞麟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訴訟代理人 曾耀功
訴訟代理人 曾麒諺
被   告 劉國英
被   告 劉正華
被   告 彭艷春
被   告 楊玉華
被   告 張秋紅
被   告 周雪英
被   告 邱冰蓮
被   告 王桂秋
被   告 王俊連
被   告 呂細鳳
被   告 周秋香
被   告 牛橄欖
被   告 羅會蘭
被   告 胡凌蓉
被   告 劉素祺
被   告 孫孝蓮
被   告 張忠霞
被   告 賀保云
被   告 鄒盈盈
被   告 郭桂芹
被   告 周菊花
被   告 胡雙琴
被   告 石遠娥
被   告 王秀榮
被   告 何碧雲
被   告 蘆麗峰
被   告 程志彬
被   告 王素梅
被   告 何婉娜
被   告 桂冬蓮
被   告 齊述斌
被   告 劉少華
被   告 韓根娣
被   告 曾雅琴
被   告 高珊瑚
被   告 唐緒英
被   告 周雪影
被   告 郭愛蓮
被   告 羅寶花
被   告 王翠田
被   告 王曉燕
被   告 郭長秀
被   告 周福貴
被   告 鄒素榮
被   告 羅桂花
被   告 潘葉芬
被   告 歐運志
被   告 李金鳳
被   告 姜榮鳳
被   告 吳龍英
被   告 郭林俊
被   告 李偉
被   告 錢薔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等應分別將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58之39號、56號2樓
  之26、58號2樓之12、58號3樓之41、54號2樓之17、58號4樓
  之27、56號之39、56號3樓之11、54號2樓之27、54之4號、
  58號3樓之34、54號2樓之19、54之22號、56之5號、54之20
  號、58之19號、58號2樓、56號3樓之21、56號2樓之30、56
  號2樓之32、56號2樓之25、54之19號、56號3樓之15、58之
  33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巷00○0號及60號,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928巷1之214
  號、928巷3之228號、928巷2之310號、928巷1之105號、928
  巷1之217號、930之218號、928巷1之107號、928巷2之103號
  、928巷3之113號、928巷1之422號、928巷1之117號、930之
  204號、928巷2之204號、928巷1之402號、928巷2號之105、
  928巷3之216號、928巷2之203號、928巷3之221號、928巷2
  之104號、928巷1之211號、928巷2號之419、930之107號、9
  28巷2之406號、930之103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村00○0號等53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予
  原告,而原告106年9月具狀陳報系爭房屋總價為新臺幣(下
  同)6,096,858元(即房屋建構總價÷房屋總面積×欲遷讓
  房屋之各該面積),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6,096,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至於原告附
  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原告起訴狀及106年8月16日民事補正暨撤回部分起訴狀所
  載,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人為國防部軍備
  局,原告並自承係受國防部軍備局委託辦理系爭房屋訴訟事
  宜,顯見原告非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是就原告以
  自己名義提起本訴,其當事人是否適格、是否繳納本件裁判
  費一事請自行斟酌,如原告仍欲以自己名義續行本件訴訟,
  倘日後經法院以上開情事為由駁回時,無法請求退還繳納之
  裁判費,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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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