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6年度,805號
CTDV,106,審訴,805,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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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805號
原   告 杜得發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被   告 林麗慧
兩造間依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1578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4,300 元
,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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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