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9年度,180號
SLDM,89,自,180,200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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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八О號
  上 訴 人 田殷企業有限公司
  即 自訴人        
  代 表 人 楊惠英
  自訴代理人 田臺生
右列自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就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田殷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狀繕本參份。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原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律程式 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六十二 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就本院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八十九年度自字第 一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對造人數即被告人數三人提出繕本,揆諸前揭法 條規定,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不合。又前該法律程式不合之情形,係屬依法可 補正,依首揭說明,自應定期先命補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本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 杰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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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田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