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慶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 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15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 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高雄市鳳山區農會係設於高雄市 鳳山區維新路124號,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認可,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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