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367號
CTDV,106,司拍,367,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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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義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蔡水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鐘蔡水赺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土庫段三小段
  395 地號土地及其上4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
  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
  人之完整姓名)。
二、授信約定書。又如加速條款約定須定期催告或書面通知債務
  人後,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已催告或書面通知債務
  人之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鐘蔡水赺、債務人鐘元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久源企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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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