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義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蔡水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鐘蔡水赺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土庫段三小段
395 地號土地及其上4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
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
人之完整姓名)。
二、授信約定書。又如加速條款約定須定期催告或書面通知債務
人後,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已催告或書面通知債務
人之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鐘蔡水赺、債務人鐘元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久源企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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