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348號
CTDV,106,司拍,348,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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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吳鎮州(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慧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 地號及同段24建
  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
  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游慧娟、保證人郭博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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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