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鄭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桂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桂良所有坐落高雄巿杉林區新庄段340-4 地
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台端提出之謄本為民國104 年7
月22日,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
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本票影本。
三、相對人張桂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