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56號
債 權 人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盛昌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達盛昌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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