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87號
債 權 人 田景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姚嘉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系爭6張本票有無現實「提示」?且分別具體敘明提示日及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明確載明年、月、日,又利息起算日
不得早於提示日)。
三、債務人鄭景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