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桂美、林韋宏、林芝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葉桂美、林韋宏、林芝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須
增列法定代理人,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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