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460號
CTDV,106,司促,12460,2017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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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桂美林韋宏林芝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葉桂美林韋宏林芝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須
  增列法定代理人,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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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