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433號
CTDV,106,司促,12433,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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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33號
債 權 人 陳壬貴
債 務 人 吳貴龍
債 務 人 吳張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
  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經查,本案未見當事
  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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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