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28號
債 權 人 謝育峰即明桓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款發票。
二、請求年息18%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
三、債務人佳埼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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