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333號
CTDV,106,司促,12333,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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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33號
債 權 人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揚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鴻揚工程行於104 年3 月10日及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
  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鴻揚工程行為獨資,且現負責人已非尤文揚,請更正債務
  人為尤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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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