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932號
CTDV,106,司促,11932,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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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許子騰
債 務 人 許春仁
債 務 人 盧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子騰許銘哲前就讀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於民國94年9月2日邀同債務人許春仁盧玉蓮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
  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4年9月2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
  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
  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
  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
  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
  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6年6月23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
  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許子騰許銘哲自民國106年6月23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9,25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
  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春仁盧玉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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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