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7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黃瑤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應收帳務明細表所載,請求
之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已計入請求之金額27,08
1元內,債權人再為請求,與契約所載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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